近日北京市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若干政策》。該政策共十六條,全文2800字左右。
<政策>按照統籌全面、突出重點、力求務實的思路,圍繞投資推動、消費拉動和出口帶動,重點從放寬市場準入、深化綜合改革、增強文化設施功能、做強文化創意企業、加強集聚區建設、促進文化消費和打造文化品牌等6個方面研究制定。
主要體現了3個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民間資本投資發展環境,釋放創新創意活力;
二是有利于進一步鞏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成效,提高文化企事業單位發展質量和效益;
三是有利于進一步鞏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格局,進一步加快首都全國文化中心建設。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委員洪繼元對該《政策》進行了深度解讀。
一是政策聚焦在最具活力和潛力的民營文化創意機構。
當前非公文化創意產業的收入與就業均占80%,從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經驗及未來發展趨勢看,企業發展是產業發展的核心根本和動力源泉,加快最具活力與潛力的民營文化創意機構發展,是支撐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關鍵所在。本政策核心是堅持文化領域市場化改革的取向,力爭讓民間資本進入更通暢、發展更快更好。
二是注重盤活存量資源與優化增量資源并重。
文化設施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載體,不僅是企業從事創意制作及生產經營的所在,也是文化演藝、電影放映、文化會展等眾多細分行業展示傳播、交易消費的場地。只有豐富的文化設施體系才能承載發達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針對目前文化設施建設資金量大,回收周期長、企業資金壓力大等問題,《政策》中明確了對企業改造和新建文化設施的項目,給予一定的政府資金補貼的內容,進一步緩解企業在文化設施建設中的資金壓力,讓企業能在后期的運營和提供文化服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解決文化傳播載體不足問題的便捷通道,是適應城市發展階段性特征要求,也是進一步完善首都城市功能的需要。
三是注重集聚,引導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當前,北京市已有30個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成為首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承載地,但是,集聚區集聚規模仍有進一步提高的潛力,集約化的發展能力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為進一步引導優質文化資源向集聚區集中,本次出臺的政策明確指出通過適當調高對集聚區內項目的支持比例,鼓勵企業在集聚區內落戶,形成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效應。
四是政策體系擴展到激活文化市場,強化品牌建設等方面上。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委員洪繼元對該《政策》進行了深度解讀。
《政策》不僅從企業建設、運營的體系考慮,也從推動整個產業發展的刺激文化消費、推動文化出口和強化文化品牌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設計。支持開發與應用文化消費新模式刺激消費增長,有效擴大消費需求。同時,從維護價格秩序、推動“走出去”等方面,完善配套保障,全力推動文化消費市場的拓展。
第一、二條內容主要是突出文化主導行業,放寬市場準入。
重點鼓勵民營資本投資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藝術等文化主導行業,引導民間資本在設計服務、廣告會展、動漫網游等創意主體行業規模化發展、品牌化運營,進一步放寬工商注冊條件,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為民間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條內容主要是加大政府資金支持。
針對民營資本的政府服務仍有不足的問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化審批程序。統籌100億文化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明確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第四、五條內容主要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運營,參與文化企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為進一步發揮民間資本創新活力及重大項目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級、市級重大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民間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文化企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擴大民營文化創意企業發展空間,釋放國有文化機構的發展活力。
第六、七條內容主要是引導與鼓勵民間資本改造、新建文化設施,強化文化設施載體功能。
針對民營文化企業設施不足的問題,進一步鼓勵民間資本盤活存量資源,投資改造既有禮堂、劇場、影院、舊廠房、倉庫、特色工業遺址、老舊商業設施等。按照改造規模和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政府給予總投資的20%—30%資金補貼,單體改造項目補貼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新(配)建文化設施,政府補貼資金不超過新(配)建文化設施總投資的30%,單個新(配)建文化設施補貼金額最高為3000萬元。
第八、九條內容主要是加大文化共性服務平臺建設,引導文化核心要素集聚。
針對文化共性服務平臺不足、研發及交易等產業鏈條薄弱等問題,政府出資支持民營企業建設各類孵化研發、知識產權服務、展示交易等共性服務平臺,全面提升企業在創意研發、生產制作、市場交易中的能力。集聚區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通過強化與區縣重大產業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的聯動發展,在非集聚區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對集聚區項目的資金支持比例再上浮10%,引導民營資本投資集聚區,推動民營文化創意企業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第十條內容主要是支持企業出精品,加大品牌培育。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為了提升文化企業效益,通過給予獎勵及補貼,鼓勵民營企業出精品、創品牌。對獲得國際、國家和市級獎項,評為文化創意知名品牌以及創辦和承辦品牌賽事和文化會展活動,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貼。
第十一條內容主要推動企業“走出去”,加強文化交流合作。
文化產品及服務出口、民間文化交流是建設全國文化中心、提升首都文化軟實力、擴大文化影響力的重要手段。通過落實國家鼓勵文化“走出去”的相關財政、稅收等政策,鼓勵企業海外并購,支持產品及服務出口,搭建交流聯系平臺。
第十二條內容主要是豐富市場化的投融資體系。
針對民營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廣泛運用好現代金融工具,積極發揮政府投融資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企業運用債券、信托等方式融資,支持民營資本開展權益交易,解決民營文化創意企業投資融資瓶頸。
第十三條內容主要是鼓勵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創新是文化創意企業發展跨越的基礎,通過依法落實稅收支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科技與文化高度融合的創意領域,鼓勵及加強文化產品及服務創新。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
第十四條內容主要是支持民營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人才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核心要素資源,針對民營企業人才管理體系不匹配等問題,政策中將民營文化創意企業、機構、團體的人才引進納入全市人才引進專項計劃,將民營文化創意企業人才評價、職稱評定、教育培訓、出境服務、表彰獎勵等納入全市人才管理體系,強化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人才資源的要素作用。
第十五內容主要擴大文化消費。
消費是文化產業價值實現的最主要形式;政策中明確提出:民營文化創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及服務納入新技術、新產品認定體系,政府在采購文化創意產品及服務中,民營文化創意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同時,政策還指出:鼓勵民營資本開發文化消費新模式,建立文化消費卡制度,增強文化消費便利性。
第十六條內容主要加強文化交流合作。
考慮首都作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國際交往中心的特殊地位,積極支持本市民間文化主體開展國際交流推廣活動,鼓勵京外機構設立分支文化機構,強化首都在國內外文化交流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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