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不僅標志著我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而且也體現了我國在這樣重要和敏感的領域力圖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間的平衡和協調。
一、標準必要專利關系產業重大利益,牽涉利益主體眾多,我國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則
專利與標準都具有鮮明的技術屬性,都是創新成果的重要形式和載體,但兩者在性質上存在差異。標準尤其是法定標準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的屬性,在本質上屬于一種社會公共資源,強調技術的統一、開放和普遍適用;而專利作為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強調技術的差異性(新穎性和創造性),在性質上屬于私人財產的范疇。為避免兩者結合可能導致的沖突,早期的標準制定組織總是盡力避免將專利納入技術標準,而盡量采用現有的公用技術。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基于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原因,標準與專利的緊密結合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這主要表現為越來越多的專利技術被納入到技術標準中,尤其是在信息通訊、智能網聯汽車等高新技術領域中。在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完全避開專利去制定標準是不可能的,相反,現實的利益追求使得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日益成為普遍現象。可以說,標準與專利之間相互滲透融合是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這就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作為實施某項技術標準所必須使用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是高價值專利的典型代表,對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既然標準與專利結合越來越難以避免,而且國際競爭中各國又將其作為戰略加以運用,那么就需要正視和解決由此可能帶來的問題。這種結合對產業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會同時帶來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影響。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關系到信息通信產業、汽車產業、消費電子產業等多個產業的創新發展,涉及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標準實施者等眾多主體的利益平衡,因而得到世界主要知識產權強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廣泛關注。為平衡和協調涉及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各方的利益,國際標準組織、區域標準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標準機構都出臺了相應的標準和專利政策。
在我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3年12月聯合發布了《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推動專利與國際標準制定有效結合”。《“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進一步部署,“促進技術、專利與標準協同發展,研究制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南,引導創新主體將自主知識產權轉化為技術標準”。《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第19條對此做了專門的規定。2019年1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27條也規定了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特殊問題。
總體來說,我國現有的制度規則為標準必要專利的制定和許可實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但是這方面問題的專業性強、內容復雜并且牽涉多方面的利益,而目前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制度以規范性規則為主,指導性規則較少。因此,需要在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對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制度進行細化、明確與完善,以利于經營者在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更加公平、高效地推進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降低壟斷行為風險,也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更加科學、精準認定壟斷行為。《指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的。
二、《指引》遵循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分析思路,突出重點問題,實現了我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條,六章的內容分別是總則,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許可承諾和善意談判,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協議,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集中,以及附則。可見,《指引》既遵循了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分析思路,又突出了重點問題,從而實現了我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目標。
一方面,《指引》從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出發,在第一章總則部分規定了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行為分析原則以及相關市場界定思路,并且在第三、四、五章從反壟斷法的基本實體制度出發,分別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三個方面規定了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指導性行為規則。這些規則依據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章《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和《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但不同于那些法律和規章中的禁止性或者規范性的規定,《指引》中的規定屬于指引性的,即主要給出所涉相關行為在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的情形或者因素,相對更為明確具體,便于對照和遵循。
另一方面,《指引》又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一些特殊和疑難問題做了針對性強和更具指導意義的規定。這除了在第一章總則第五條規定標準必要專利所涉主體的反壟斷合規、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提醒敦促和約談整改等方式加強事前事中監管規則之外,主要是第二章共三條專門規定了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許可承諾和善意談判規則,從市場公平競爭以及反壟斷監管執法角度,對經營者提出信息披露等合規要求,并明確上述合規要求的定位及與認定壟斷行為之間的關系,為企業合規經營提供了明確指引。
總之,《指引》根據標準必要專利從產生到許可的全生命周期,明確了與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監管執法有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規則,這有利于強化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壟斷風險預警與防范,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保護產業創新發展動力。
三、《指引》秉持兼顧促進創新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和理念,實現了我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平衡和協調
在保護知識產權以激勵創新和反壟斷以維護公平競爭之間尋求平衡是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這在標準必要專利這一具體領域體現得更為明顯。《指引》的制定正是秉持兼顧促進創新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和理念的。這首先體現在其第三條規定的四項分析原則就明確包括“兼顧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平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的利益”兩項。同時,《指引》的諸多條款更明確、具體地體現了這樣的原則和理念。
在標準制定中吸收了專利技術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專利劫持問題,即由于專利技術被納入到標準中,而轉向可替代標準的成本過高,使得被標準采納的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便可以藉標準獲得的競爭優勢提高專利許可費用或其他許可條件,將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并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但同時,也存在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反向劫持的問題,即標準實施者策略性地利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反向“劫持”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為此,《指引》第7條規定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方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第8條更明確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規則(程序和要求)是同時約束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的,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對標準實施方提出明確的許可談判要約,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對獲得許可表達善意意愿,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許可條件,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接受許可條件;并且明確指出“在具體個案中,應對談判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全面評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均需對其已盡到善意談判義務進行證明。標準實施方表達善意意愿不影響其在談判過程中對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異議的權利。”這就很好地平衡了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方的利益。
標準必要專利在許可談判中能否尋求禁令救濟的問題非常復雜,充滿了爭議。《指引》第18條對此的規定是: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或者頒發停止侵害相關專利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但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等經營者可能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未經善意談判,濫用上述救濟措施迫使標準實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應當考慮許可雙方是否根據本指引第八條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并可以考慮《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規定的其他因素。這對于當下合理平衡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和實施者之間的利益,進而實現促進創新和維護競爭的平衡協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總之,《指引》的出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我國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制度規則,有利于實現標準必要專利領域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平衡和協調。(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王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