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網獲悉,日前,《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 共28條,對四川省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據悉,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考核合格
《管理辦法》指出,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同時,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督促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崗位責任;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組織對購進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查驗,落實索證索票、食品留樣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檔案;組織對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標識、記錄,并移出食品處理區,依法依規處置;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改;法律法規、部委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學校應當設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
此外,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 集中定點采購 禁止冷食類食品、高風險食品
《管理辦法》規定,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采購食品。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信息平臺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菜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
非常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辦法》指出,學校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是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二是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三是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四是禁止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校門外50米不得有食品攤販經營 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管理辦法》還指出,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并留存記錄。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并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
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此外,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追責:情節嚴重 或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管理辦法》指出,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此外,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是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是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采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是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