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 王偉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統一商事登記管理規則體系,這是我國市場監管領域的一部重要立法。《條例》遵循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精神,體現了商事登記管理的法治邏輯,反映了法治統一、體系構建、優化營商環境、數字化變革等四個方面的新要求:
一、《條例》反映了法治統一的新要求
一是細化和落實了民法典的關于登記制度的相關要求。現代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具有強烈的公私融合特征,民法典為市場主體登記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私法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確立了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商事主體的基本類型及法律地位進行了規定,其中,對于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豁免商事登記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進行了規定,確立了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的私法基礎。如:民法典第54條對個體工商戶的規定;第77條、第78條關于營利法人的規定;第103條關于非法人組織設立的規定等。《條例》將民法典中具有營利性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形成了統一的法律規則,是對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則的落實和細化。
二是以專門立法形式實現了市場主體登記規則的統一。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眾多,各自擁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和特征,如為不同市場主體單獨制定登記立法,容易產生規則之間的重復、交叉,帶來法律規則的不統一,從而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從域外經驗來看,除在相關的企業公司法中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外,也通過制定專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立法(如法國《商事及公司登記法令》、日本《商業登記法》等)對登記制度進行規定,這是營造公平透明的法律規則,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經驗。通過將相關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解決了此前多部立法分別進行規定,規則重復、沖突、交叉、繁瑣等缺陷。《條例》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領域的專門立法,有利于形成相對一致的標準,促進規則的內在和諧,真正實現對不同種類的市場主體的同等對待。在規則統一的基礎上,有利于實現法治統一的新要求。
二、《條例》反映了系統建構的新要求
《條例》構建了體系化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實現了對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登記管理,集中體現為:
1. 對市場準入實施分類管理。在商事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國開展了先照后證、照后減證等改革。《條例》基于各類主體的不同性質,采用了不同強度的管理手段。如:《條例》第14條規定,市場主體的登記范圍包括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因此,對于普通市場主體的登記行為,屬于一般經營項目的登記,主要適用管理強度較低的行政確認等管理手段,重在對市場主體申請登記的事項和內容等進行客觀確認,從而確保交易安全。對于部分特殊市場準入領域,需要實行前置審批的,則適用許可經營項目管理,可以適用管理強度較高的行政許可等手段,體現政府主導性。
2. 系統構建了各項登記制度。《條例》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問題進行統一規定,明確了登記機關對諸如設立、變更、注銷等重要登記或備案事項以及登記文件、登記審查標準、登記信息公示、虛假登記的撤銷等重大問題予以了規定。
3.完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及共享機制。市場主體登記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涉及到社會各方利益,應當依法進行信息公示和共享。《條例》與民法典、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立法等相銜接,規定了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與共享等機制,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便利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4.銜接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市場退出機制是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條例》第31條至第34條與我國破產法、公司法等立法中的退出機制相銜接,明確規定清算后注銷、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中的注銷等機制。此外,《條例》還對簡易注銷機制予以了規定,肯定和確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5.明確法律責任機制。在相關市場主體完成注冊登記開展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如其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的相關要求,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虛假出資、不按規定變更登記或備案事項、無證無照經營、違反清算義務等情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的專門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條例》注重問題導向,對于市場主體登記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冒名登記、虛假出資等),著眼于運用法治手段加以解決。如:第40條所規定的撤銷登記制度,就是為治理冒名登記等虛假行為而進行的制度設計,有利于堵塞商事登記制度運行中的漏洞。
三、《條例》反映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新要求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和國家近年來的一項重點工作。《條例》反映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和政策要求,突出了政府管理職能的新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了更多登記便利,實現了更大程度的營業自由。如:《條例》第6條規定要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等;第16條規定,登記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共享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第30條規定的歇業制度,為那些經營艱難,需要暫時停止營業活動的市場主體提供了法律便利;第33條規定的簡易注銷制度,使得市場主體以較為簡易的方式實現市場退出;第38條所規定的根據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能夠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為誠實守信的企業提供更大的營業便利;第49條所規定的對違反行為的罰款金額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體現了善意文明執法的觀念。
四、《條例》反映了數字化變革的新要求
當前我們正在從信息化時代快速步入數字化時代。“十四五”規劃對數字中國、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進行了部署和安排。當前,市場監管領域的數字化建設非常迅速,數字化、平臺化、智慧化成為我們構建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的重要特征,這為打造一套數字治理體系,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順應了數字化時代的新要求,以數字政府建設為重要導向,諸多條文都融入了數字化的新元素、新特征。例如:《條例》第35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第32條規定市場主體注銷登記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相關信息,其支撐體系也是高度平臺化、智慧化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此外,《條例》第11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其經營場所;第38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第22條規定的電子營業執照。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在數字時代的背景下,政府要善于運用數字化手段實施治理的新要求。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