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衡
門診問題
如何將《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落到實處
門診專家
北京市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春乃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 劉勇
專家觀點
◇“外賣代辦”服務的出現,主要緣于外賣平臺審核存在漏洞、相關監管流程缺失、在餐館資質審核環節不夠嚴格。
◇“外賣代辦”行為擾亂了市場監管秩序,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創新監管機制及方式,強化對市場主體、違法情形等的大數據分析,推進大數據監管,加大懲處力度,讓“入駐外賣代開代辦”中介等不法分子知難而退。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而國家食藥監總局在2017年11月又根據網絡外賣發展的新形勢發布了《監督管理辦法》,強調要求線上線下一致,對外賣經營者的資質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細化和完善,即外賣經營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務、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毋庸置疑,《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提高了外賣經營者的行業準入門檻,有利于強化對外賣行業的監管,保障消費者吃上放心、安全的外賣食品。然而,針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實體店鋪的強制性規定,在一些電商平臺、信息中介平臺上,不少商家公然“叫賣”所謂的“外賣代辦”服務。這種代辦服務,并不是中介商為合法餐館入駐外賣平臺提供服務,而是一些不法之徒為那些既無證照又無實體門店的小攤小販或家庭共享廚房等入駐外賣平臺提供“偷渡”服務。
劉勇認為,網絡餐飲外賣市場越來越大,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網絡餐飲商家。隨著《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沒有餐飲營業執照、沒有實體店的經營者被禁止進入外賣市場,于是,“外賣代辦”應運而生。記者發現,在一些電商平臺、信息中介平臺上,有商家表示不需要不需要門店,只需要配合提供一些基本資料,3天時間就可以讓網店成功上線。對此,劉勇表示,“外賣代辦”的出現,主要緣于外賣平臺審核存在漏洞、相關監管流程缺失、在餐館資質審核環節不夠嚴格,給了不法商家投機取巧的機會。此外,“外賣代辦”的出現還與某些電商平臺、信息中介平臺管理不規范,甚至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密切相關。
“外賣代辦”是否違法
鄭春乃表示,“外賣代辦”行為擾亂了市場監管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外賣經營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本身不具備經營資質,通過中介制造虛假資料而獲得資質的外賣經營者,屬于違法經營。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2條規定,外賣平臺應當對外賣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全面、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外賣平臺未對外賣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外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因此,對于通過“外賣代辦”提供虛假資料取得的許可資質,應該予以撤銷。
如何根治“外賣代辦”現象
《監督管理辦法》于1月1日正式實施,如何才能讓其發揮實效?劉勇認為,要將其切實落到實處,“外賣代辦”現象亟須引起外賣平臺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其進行治理。
一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創新監管機制及方式,強化對市場主體、違法情形等的大數據分析,推進大數據監管,加大懲處力度,讓“入駐外賣代開代辦”中介等不法分子知難而退,促進網絡食品經營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新時代食品安全的獲得感。
二是抓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切實落實外賣平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強化外賣平臺審查登記并公示外賣經營者的許可信息等義務,督促外賣平臺做好入網外賣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外賣平臺對于入網外賣經營者必須通過信息比對、現場勘查等一系列手段進行資質核查,并留有核查記錄,以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此外,還應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和外賣平臺信息互聯互通機制,鼓勵外賣平臺采集和應用政府監管數據,使消費者能夠在訂餐的同時,更為便捷地了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外賣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監管情況。
三是加強社會共治,形成政府、社會、個人多元監管的模式,提高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及有效性。行業組織及社會輿論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消費者作為相關產品的直接受眾,也應積極參與監督活動。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