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通信工具,對未成年人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如何尋求司法救助?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對以上問題作出回答。
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包括3起案件,分別是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齊某一案中,齊某利用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奸、猥褻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及猥褻兒童罪。該指導案例認為,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法律規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駱某迫使未成年人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指導案例明確了通過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未成年人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該指導案例明確被虐待未成年人因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的,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可以依法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必須予以堅決嚴懲。最高檢發布3起指導性案例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
除了通過指導性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發送檢察建議等方式,預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日前,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該檢察建議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視。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