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今日公開征集公眾對《關于修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規定》擬增加誠信體系評價要求,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單”的人員擔任通用航空企業高管。
資料圖:機艙“空姐”為乘客服務。中新社記者 張道正 攝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經營項目分類及準入條件
《規定》主要依據所需資金、技術等要素門檻,將通用航空經營項目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并列舉了30類經營項目。但從業界反映來看,此種分類在現階段對準入資金已無要求的條件下,沒有實際意義,同時也不能體現每項經營活動的實際屬性,不利于在安全運行及市場監管方面實施分類管理。鑒此,對現有30類經營項目進行了重新劃分,分為“載人類”、“載貨類”、“作業類”和“培訓類”四類。
同時,為區分不同等級的安全風險,對“載人類”經營項目,與民航既有規章(或擬出臺規章)劃分標準一致,分為4座以下、5-9座和10-29座三個等級,從而加強民航規章間的協同性。
(二)取消對非通航飛行活動的約束
《規定》主要適用于開展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企業,放開對通航保障類企業的專業要求和監督管理,可以更加明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監管邊界,因此刪去了“管理部門對從事通用航空保障業務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內容。
(三)增加誠信體系評價要求
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結合民航局相關工作要求,對失信違規經營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同時為配合落實安全管理部門“黑名單”制度,加強安全與經營領域的聯動,在《規定》中充實了誠信體系相關內容,并新增一個條款,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單”的人員擔任通用航空企業高管。
(四)取消許可證有效期限制
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由“三年”調整為“長期有效”,進一步降低企業經營和管理成本,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
(五)加強證后監管,完善退出機制
完善了撤銷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一是明確在年檢或專項檢查時發現的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撤銷經營許可證;二是更加強調年檢工作的重要性,對檢查結論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內仍未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撤銷經營許可證。
(六)取消附錄“術語解釋”
鑒于已對經營項目重新分類,不再列舉具體項目,因此相關術語解釋將在下一步制定管理文件時加以明確。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