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9日)上午,經過投票表決和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新一任的國務院系統負責人亮相公眾。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部門是此次機構改革中新出現的。比如,自然資源部。
這個全新的部門,相信大家關注也有幾天了。昨天(18日)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的第一條,也對它做了描述:
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術語很多、部委也很多,可能很多人看了一頭霧水。所以今天(19日)島妹就給大家分析一下,這一囊括了8個部委、局的自然資源監管職能和空間規劃職能的全新機構,其組建的背后,究竟有著怎樣的頂層思考?
現狀
故事可以從一只青蛙講起。
話說,有一種珍稀青蛙,生活在湖泊、濕地和周圍的農田、山林之中。為了保護好它,法律賦予了林業和漁業部門的主管職責。不過,在此之前,大型湖泊和水庫同時歸屬于水利部門管理,而農田、山林也同時涉及到國土部門。
這樣一來,問題就出現了,青蛙在水里游就歸漁業管,跳到岸上就歸林業或者國土部門管,被人抓了呢,就歸工商管……很自然地,在青蛙的管理上,我們很容易看到類似于基層執法時“七八個大蓋帽,管不好一個破草帽”的“政出多門”、“九龍治水”現象。
當然,青蛙的故事只是一個比喻,并無確指。但這一故事,卻折射出了當前機構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機構的“條塊化”職權分割。
客觀地說,這種行政機構“條塊化”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比如1982年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我們可以看到一大批非常有存在感的產業型管理部門,像農林牧漁部、水利部、石油工業部等。這些部門既負責相應的產業發展,又負責對應類目的自然資源管理。
平心而論,這種模式有其優勢:集中力量辦大事,專業性強,行政效率高。也正是因為如此,此后國務院各部門雖經多次調整,但不同部門分別管理不同類別自然資源的慣例,還是保留了下來。但隨著時代發展、社會變遷,權責分工的界限越來越清晰,“九龍治水”的問題開始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
顧名思義,“九龍治水”就是所有的龍都去治水,沒有人管布雨之事。映射到現實中,就是對于那些立竿見影、有利可圖的項目,大家都想擠進去分一杯羹;對于那些投入大、見效慢還得罪人的項目,大家都往后退,比誰跑得快。最后,監管空白和監管打架的現象就這樣形成了。
整合
在此背景下,整合的意義與優勢就凸顯出來。有人還會問:那這次有自然資源部,還有生態環境部,它們之間的職責又有什么區別?
簡言之,自然資源部整合了原國土等8個部、委、局的規劃編制和資源管理職能,生態環境部整合了原環保等七個部、委、辦的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職能。通俗來說,前者將負責全國960萬平方公里陸地和300萬平方公里海洋上的所有自然資源的空間規劃和數量監管;后者將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的監管。
這兩個新組建的部門,其實也有相關性。用網友的話來說:兩者合作,將實現 “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這實際上也完整地體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重要原則。
自然資源部的組建本身也充分體現了整合的優勢。我們可以以改革中涉及到的“土地資源為基礎的空間規劃”為例。
眾所周知,過去,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它曾是發改、國土、住建等主導權競爭的焦點。試想,如果城市邊緣有一塊地,既適合建商場、住宅,又能植樹造林,或恢復成濕地,這塊地在過去一定是不同部門的“必爭之地”。
這樣一來,一項資源的開發或者保護,可能就不是基于科學的理性判斷,或者社會各界的共同需求,而是由多個相關部門中誰更強勢來決定的。在經濟發展優先的導向下,最后往往是資源開發部門而不是資源保護部門“笑到最后”。
現在,自然資源部將幾個部委的規劃職能整合到一起,就能對各類規劃進行統籌,相當于真正實現“多規合一”。我們都說要“一張藍圖干到底”,自然資源部的一大重要職責,就是給出這張藍圖的空間底圖,告訴我們哪些地方能開發,哪些地方要保護。
職權
這張藍圖背后的自然資源部職權范圍,簡單來說,可以歸結為兩條紅線。
一條是可以在地圖上肉眼可見的“生態紅線”。各類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重要森林、湖泊、海島、濕地等,都要被劃入生態紅線,禁止或限制開發。要知道,這些可是占國土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關系到中華民族千秋萬代瓜瓞綿延的生態區域,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能動的。
另外一條則是“資源開發利用上限”。相較于前者,這更像是一條隱形的控制紅線。怎么理解?說水資源開發利用率、礦產資源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可能有些抽象,其實島友們只需要想象越來越緊張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就能明白其中通行的道理。
不僅如此,一項自然資源的開發,往往關系到生態系統中的其他要素,如果不加注意,后患更是無窮。
還是以青蛙的生存和棲息為例。如果開采某座大山上的礦產,就會破壞山上的森林植被,從而讓山間的溪流和山下的湖泊干涸,最后影響某種青蛙的生存。這時候,是否決定開采,可以開采到什么程度,每年可以開采多少,可以開采幾年等問題的確定,既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對礦產的需求程度,又要考慮林業資源、水資源破壞帶來的損失,還要考慮青蛙的物種多樣性價值。
這些工作由一個部門統籌,要比多個部門協調高效得多。
確權
總結來看,無論是可見的“生態紅線”,還是抽象的“資源利用上限”,最終表現都是各類自然資源的確權管理。
自然資源全民所有(部分為集體所有),是我國的基本制度之一。不出意外的話,今后各級政府的自然資源部門,都將統一行使其全民所有者職責,負責保護、修復生態紅線以內、資源上限以外的自然資源,并向社會釋放可供生產經營、開發利用的各類自然資源產權。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建立自然資源部來統一管理,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擔心的那樣出現了計劃經濟的影子;恰恰相反,明確了哪些資源要出于公益目的而保留、保護和修復后,就能更加明確哪些資源可以向市場放開,并可以由更為規范的市場機制來進行配置。
例如,我國目前已經建立的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林權,正在試行的水權交易或流域水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都可以進行進一步地完善和擴容。供給側結構改革,少了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自然資源的供給改革怎么行?
自然資源產權的整體明晰,同時有利于各類資源稅、費的系統化改革。像大家普遍關心的土地財政轉型、房產稅征收等問題,如果放在自然資源稅費改革的大框架下,可能將有更清晰的認識和理解。同樣的,由于涉及到與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委的合作,統一交給自然資源部來管理,將再一次體現職能整合的便利優勢。
當然,作為一個掌握著如此巨大職能的新設機構,自然資源部同樣需要考慮與其他部委之間的相互合作、監督的問題;在垂直管理、內部機構融合方面,也有一定的探索空間。對此,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