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這一《規定》為統計領域開展專項督察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為提升統計數據質量保駕護航,使統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為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有關部門在統計制度、方法、科學性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進一步加強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不過,仍然有個別地方、少數人心存僥幸,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行為和現象仍難做到“令行禁止”。譬如,有些地方為了讓經濟成績單更好看,加注的水分甚至比實際成果還要多;有些地方的官員剛上任時故意壓低經濟數據,干了一段時間后,又給經濟數據注水。一些市場主體在填報數據時,出于種種顧慮,對統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虛報、漏報、瞞報、拒報、遲報。
真實準確是統計數據的生命線。統計數據失準,不僅會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各種統計數據結果的信任程度,更可能誤導黨委、政府對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決策失誤、管理無序,給經濟社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黨的十九大明確作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重大判斷,推動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在新時代的背景下,統計工作更要發揮好統計導向和監督作用,不僅要客觀真實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構、質量、效益、效率,更要發揮好統計指標的“風向標”“導航儀”作用,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
此次印發的《規定》明確,將“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制度保障”。這一旨在強化督察監管的《規定》,將更好地運用制度手段解決過去我國統計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的問題,既可以對可能出現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予以嚴加防范,也能夠對已經發生的造假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實、實案必懲,確保各類重大統計數據造假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使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從而推動形成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法治社會氛圍,以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為黨委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
制度是最好的守望者。當前,進一步提升統計數據質量,還必須進一步堅定不移地推進統計改革,完善統計制度建設,在統計系統建立全員、全鏈條、全流程的統計數據責任制,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確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同時,各級政府應盡快轉變思想,破除“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陳舊觀念,不能為了快出成績、多出成績就在數據上“摻雜注水”,而是要真正把更多精力轉移到轉方式、調結構、促改革、補短板、惠民生上來,努力追求實實在在的發展、沒有水分的發展、質量效益相統一的發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林火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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