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云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即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含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3個層次。《條例》規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持續利用、公眾參與、惠益分享、保護受益、損害擔責的原則。
《條例》以“就地保護”“遷地保護”“離體保護”這3種最有效的保護措施為切入點,圍繞建立保護網絡、編制物種名錄、規范生物遺傳資源收集研發活動、避免生物多樣性資源流失、規范外來物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設定管理制度,其中專門強調,對云南特有物種和在中國僅分布于云南的物種實施重點保護。同時,嚴禁擅自向自然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如有違反最高可處以15萬元罰款。
在具體保護措施方面,《條例》明確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分部門管理配合的管理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在規劃編制、制度完善、數據共享、重點區域劃定等方面起統籌牽頭作用,并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綜合監管。
《條例》明確,各級政府應支持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科學研究與相關技術的交流,建立跨境保護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項目合作和人才培養。
(央視記者 陳堅 崔晨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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