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近期發布,結構性存款漸漸火了。一方面,多家商業銀行網點均將其置于產品推廣的顯著位置;另一方面,部分小型商業銀行已被暫停結構性存款的增量發行,原因是其不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那么,如何正確認識“結構性存款”?投資者該如何選擇?其未來發展趨勢將會怎樣?
“實際上‘結構性存款’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近期之所以受到多家銀行推廣,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理財新規影響下商業銀行理財面臨轉型。”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根據新規,銀行“代客理財”發行的資管產品需打破剛性兌付,因此沒有明確預期年化收益率的凈值型理財產品今后將成為主流。但是,目前很多投資者仍習慣接受“保本保息”的產品,結構性存款恰恰契合了這部分投資者的需求。
何為結構性存款?簡單來講是“存款+金融衍生品”,即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它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得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在選擇結構性存款時應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重點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分析其掛鉤的衍生品種類,二是正確理解“保本浮動收益”,即產品收益隨掛鉤標的表現變動,銀行保證結構性存款的本金和最低收益,但不保證能實現最高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結構性存款與儲蓄存款不同,其收益部分可能存在投資風險,但同時結構性存款也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后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客理財”資產管理產品。
為了明確上述區別,理財新規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已經發行的保證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應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此外,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理財新規同時要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理財新規提出該要求,與此前市場上盛行的‘假結構’等亂象有關。”某國有大行資產管理部相關負責人說,中小型銀行一度曾是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力,但其中的部分銀行卻不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這些銀行發行的所謂“結構性存款”并沒有真正掛鉤衍生品,而是異化為保本固定收益的“剛兌”產品,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并抬高了資金價格。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金融衍生品交易通常具有高杠桿特征,交易不當將引發較高風險,理財新規提出業務資格要求,這從長遠上有助于推動商業銀行提升資管團隊的投資研究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
“銀保監會正在制定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規定。”上述負責人說,未來將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以更好地區分和厘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于紫渲)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