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這是對落實黨員選舉權的核心要求,對于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提高黨內選舉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保證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就要規范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黨內選舉是指產生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領導成員和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的選舉以及基層黨組織選舉,在黨內民主中處于基礎地位,是實現黨內民主的必要前提。黨內選舉離不開制度的規范和保證,黨內選舉制度是健全黨內民主的一項根本制度,其制度設計的首要原則,就是切實保障黨員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以及享有被選舉權。黨內選舉能否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最終還是靠規范和完善制度規則作為支撐。黨內選舉的制度化規范化,將直接顯示黨內民主發展程度,反映黨內政治生活健康狀況。
第二,保證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就要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黨內選舉是黨員參與決定黨內事務的基本的、直接的、經常性的方式,是黨員對黨的主張和發展的一種決定性選擇。從黨章和黨內法規關于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總體要求出發,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在黨內選舉的整個過程中,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
第三,保證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就要加強黨委對選舉工作的領導。加強黨委對選舉工作的領導,就要按照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總要求,制定實施科學合理、嚴密有效的選舉程序和辦法,增強選舉規則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使黨內選舉不隨人的因素而改變,確保選舉人能夠順暢、完整地表達自己意愿。要注意糾正黨內選舉唯票取人的偏向,運用好黨內選舉的擇優和糾錯功能、教育和導向功能;要有效防范和嚴肅查處黨內選舉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斷提高黨內選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責任編輯: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