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原標題:電子商務法草案日前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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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網購法要點有哪些
【經濟日報·視點】我國已成為全球電子商務第一大市場,但立法滯后和監管不力等問題使電商發展面臨諸多難題。電子商務法草案日前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審,圍繞網購消費者如何維權、個人隱私如何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規范——
網購維權有章可循
“不少國家的專家表示,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將成為該國仿效、參考的重要對象。”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告訴記者。
“這部電子商務法的綜合性前所未有。”薛虹說,草案中提出的信用評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提供者等條款均為全球首創。
電子商務在給人帶來便利和實惠的同時,也成為一些假冒偽劣產品的聚集地,這也是電子商務平臺為人詬病之處。如果在淘寶、京東等平臺上買到假貨到底應該如何維權?
對此,草案明確指出: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提出賠償。如果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
“這里的先行賠付是有前提的,如果第三方平臺找到賣家就不用賠,找不到就得賠。”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說。
法律還作出規定,第三方平臺不能“默許”其入駐商家售賣假貨。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根據規定,只要第三方平臺在其入駐商戶的商品描述中,發現“高仿”“A貨”“盜版”“水貨”“槍版”等詞語,就應該立即依法采取相應行為。如果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說。
個人信息將受保護
騷擾短信、騷擾電話的出現,往往意味著個人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在“網購”日益發達的今日,如何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成為關注焦點。
維護“信息數據安全”是本法的一大重點,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祖善說,發展大數據產業應該實現數據的充分共享,但與此同時,個人的信息數據安全也必須得到保障。既要保護,又要利用,這是一把雙刃劍。
為此,草案設置了專節“電子商務數據信息”。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草案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
“保護權益是本法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其中不只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是要保護各方權益。”阿拉木斯告訴記者,到目前為止,對電子商務小賣家的權益保護幾乎是空白,例如職業差評師就對他們的權益帶來了巨大的損害。對此,草案規定:“不得違背事實,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賣家也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填補電子支付立法空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正是依賴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電子支付手段,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才得以迅速發展到今天的規模。
然而,相關的立法卻遠遠滯后。“自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給支付寶頒發第一張第三方支付牌照以來,我國已成立了近270家電子支付公司。但這一領域一直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此次立法可謂重大突破。”楊東說。
具體而言,保障支付安全和防范金融風險是此次草案設立電子支付專節的兩大目的。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支付寶誕生后,余額寶、招財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紛紛涌現,如果將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喻為高速行駛的汽車,那么電子支付就是高速公路。電子支付如果不規范好,互聯網金融就將面臨風險。”楊東認為,對電子支付立法,受益的將不僅是電子商務領域,也包括金融行業。(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