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二期)報告》調研數據表明,大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與農戶建立起了利益聯結機制,在農戶帶動、金融支持、技術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給、就業帶動、標準化生產、三產融合、涉農業務收入方面開始發揮作用。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輻射帶動能力最強的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其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再次是家庭農場。影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輻射帶動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和經營規模。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對象為全國所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以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前兩期調查樣本涵蓋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最終獲得的有效樣本為2615個,其中包括1009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樣本,1287個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樣本,319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樣本。
對農戶的輻射帶動作用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顯現出了一定的農戶輻射帶動作用,但是帶動力度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調研數據顯示,大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建立起了利益聯結機制,對農戶有所帶動,平均而言,樣本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的中位數為5戶,其中平均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的中位數為8戶,一個家庭農場平均帶動農戶的中位數為1.67戶,一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平均帶動農戶的中位數為33.33戶。但是,總體而言,帶動規模相對較小,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總體帶動了全國8%左右的農戶。
橫向來看,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戶帶動規模存在巨大差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帶動作用最強,家庭農場帶動作用最弱。數據顯示,由于單個家庭農場農戶帶動能力較弱,平均一個家庭農場帶動農戶僅為7.48戶,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農戶總體規模少64.47%,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的農戶總體規模少85.83%。同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單個主體帶動能力與其人力資本狀況、信息基礎設施狀況、社會資本狀況、經營規模密切相關。一般而言,人力資本狀況越好、信息基礎設施狀況越好、社會資本狀況越好、經營規模越大,單個帶動能力就越強。
縱向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戶帶動規模呈上升趨勢,但增幅有下降趨勢。2015年平均單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數量為42.54戶,比2014年增加了 3%。通過進一步對比可以發現,2015年平均單個農民專業社新增入社成員數量和退社成員數量分別為3.20戶和1.15戶,分別比2014年下降34.83%和17.86%。綜合新增入社成員數量和退社成員數量,2015年平均單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凈增成員數量為2.05,增幅比2014年下降了37.5%。上述結果說明,在宏觀經濟下行壓力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帶動能力的發展趨勢雖然總體上仍是趨好的,但是經濟下行已經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帶動能力的增幅產生了十分明顯的影響,應引起重視。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戶有利益返還,返還額度有上升趨勢,對農戶增收具有較強的促進作用。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與農戶利益聯結最為緊密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股利分紅和二次返利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戶利益返還的兩種重要形式。
調查結果表明,有相當一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戶給予利益返還,并且返還金額相當可觀。在所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向農戶返還利益的有428家,占有效樣本的52.32%,平均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返還額度為30.23萬元。由此可以進一步計算出,平均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其每戶成員返還利益的額度為0.71萬元。按照每戶3.14人的規模計算,合作社成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的人均收入為0.23萬元。根據國家統計局《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全國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4萬元。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成員利益返還的額度占到了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5%。由此可以看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返還額度是比較大的,對于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農民的利益返還呈逐年上升趨勢。2015年對農民返還利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比例比2014年增加了4.45個百分點,同時2015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返還額度比2014年增加了13.39%。
再者,相對于二次返利,股利分紅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的利益返還機制。2014年和2015年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實行股利分紅的比例為46.16%和49.38%,而同期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進行二次返利的比例僅為16.89%和18.20%;2014年和2015年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分紅的股利平均額度為22.57萬元和26.66萬元,同期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所返還的二次返利平均額度僅為4.30萬元和4.60萬元。
金融支持以農資賒銷為主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較強的信息和資源優勢,因此其興起有可能成為化解農村金融問題的一把新鑰匙。
調查結果顯示,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有532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戶給予過借貸幫助,占有效樣本的21%。其中,提供直接借貸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占比約為15.80%。相比于正規金融機構,這一比例相對更高。相關數據顯示,2010年5家國有銀行的農戶貸款比例僅為11.22%,農村商業銀行農戶貸款比例僅為7.24%。這說明,在金融借貸方面,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交易成功的比例略大于農戶與正規金融機構交易成功的比例。
此外,除了直接借貸,與正規金融相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方面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借貸擔保,有16.62%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過信貸擔保。這一功能的出現可以促進農戶與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交易達成。
但是,由于自身資金規模的限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還十分微弱。以家庭農場為例,2015年家庭農場平均提供貸款的金額為3.08萬元,按照全國家庭農場總量為87.7萬個計算,家庭農場可為農戶提供約270億元貸款額度,這一貸款額度遠遠不能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數據顯示,2016年6月末,本外幣農村(縣及縣以下)貸款余額22.26萬億元,農戶貸款余額6.67萬億元,農業貸款余額3.69萬億元。分別為2015年家庭農場貸款總額的824.44倍、247.04倍和136.67倍。考慮到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還遠不能滿足農戶的貸款需求,由此可以推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提供的貸款規模相對于農戶的資金缺口更是杯水車薪。
金融支持方式以農資賒銷為主。調查數據顯示,在為農戶提供過金融支持的農戶中,有191家向農戶賒銷農資,占有效樣本的44%;有100家為農戶預付定金,占有效樣本的23%;有111家向農戶提供貸款,占有效樣本的25%;有132家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占有效樣本的30%;有119家建立內部資金互助,占有效樣本的27%。由此可以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最多的金融支持方式依次為向農戶賒銷農資、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建立內部資金互助機制、直接貸款、為農戶預付定金。對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而言,為農戶購買農資也是其金融支持的主要形式。在所調查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為農戶提供統購農業生產資料服務的有141家,占有效樣本的50%,比提供借貸幫助的比例高出20個百分點。
成為農業技術推廣重要渠道
農業技術推廣是提高農業生產率,推動農業現代化的關鍵。由于具有更強的抵御新技術應用風險的能力,因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往往是新技術應用的“第一個吃螃蟹者”。同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這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很有可能成為一個重要的農業技術推廣渠道。為此,2012年8月31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指出,“國家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同時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應用先進農業技術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
調查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農戶科技知識培訓、農業技術推廣過程中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一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但扮演了農業技術推廣的角色,同時其所構建的農業技術推廣網絡涵蓋了全國農戶的1/3之多。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向農戶提供農業科技知識培訓的一共有972家,占有效樣本的38.00%。
推動農業信息化作用有限
推進“互聯網+現代農業”發展是同步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任務,也是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解決新常態背景下的“三農”問題的重大舉措。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獨有的組織優勢以及與農戶緊密的利益聯結方式使其成為了政府、市場和農戶之間連接的重要載體和途徑,對于推進農業信息化至關重要。
調查顯示,有相當一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信息發布較為重視,擔負起了信息發布的職責,對外免費發布信息。但是總體而言,其信息所覆蓋的農戶規模還比較小,發布信息的更新頻率較低。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向農戶發布信息的一共有694家,占有效樣本的27.00%。
在有信息發布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認為信息發布比較重要和非常重要的所占比重達到75%之多;但是總體而言,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發布信息的更新頻率還比較低。信息更新頻率為“一年不到1次”或“一年幾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占比重為53.54%,這說明大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信息的頻率是比較低的。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的信息主要為金融供給類、生產經營類和疫病疫情類信息。在向農戶提供了信息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有約3/5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信息的主要內容為金融供給類信息,約1/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信息的主要內容為生產經營類信息,約2/5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信息的主要內容為疫病疫情類信息。相對而言,市場供求類信息發布得較少,只有約15%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布市場信息。在實行了信息發布機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有86.18%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免費發布信息;在收費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對組織成員予以優惠的占比也不是很高。(經濟日報社中國經濟趨勢研究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調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