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項訴訟監督制度。2008年至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訴案件46260件,其中,維持原判14815件,改判9883件,發回重審3299件,以調解、撤訴等方式結案18263件。“兩院”工作報告及附件中抗訴案件數字不一致,主要是因為:(1)報告口徑不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的是提出案件抗訴情況,包括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的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結的抗訴案件情況。(2)統計范圍不同。有些案件檢察機關在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前撤回了抗訴;有些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二審或再審審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同時已決定再審,不作為抗訴案件統計,但檢察機關作為抗訴案件統計。
(責任編輯:秦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