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下發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到2020年,全省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及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建設全面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和數字化保護工程全面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穩步推進,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全面啟動;力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增至130項以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增至500項以上,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人數達到100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人數達到1500人;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地達到25個,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達到100個,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和傳習館(所、室)數量達到300個以上。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意見還強調了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并要求各級政府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為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此外,意見特別強調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的投入,積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檔案數據庫建設、設施設備配備、調查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開展,建立多元投入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如,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從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同時,在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鼓勵和支持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以下為意見原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7〕5號)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鞏固和壯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提高保護能力和水平,開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經濟社會建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標
通過努力,使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更加完備,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得到有效保護,州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存續狀況得到明顯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結構更加合理,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大力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保護傳承水平步入全國先進行列,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云南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到2020年,我省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及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建設全面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和數字化保護工程全面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穩步推進,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全面啟動;力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增至130項以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增至500項以上,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人數達到100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人數達到1500人;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地達到25個,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達到100個,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和傳習館(所、室)數量達到300個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
將資源調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開展,使調查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在充分利用已有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民族學、民俗學、文化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的調查方法和手段,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存續狀態、生存環境、傳承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更廣泛、深入、系統的調查記錄,及時掌握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變化,為保護工作提供決策依據。開展多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培訓,不斷提高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田野調查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適時整理出版調查研究成果。(省文化廳負責)
(二)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逐步調整和完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類別構成、民族構成和地域構成,逐步擴大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努力形成以國家級和省級名錄為重點、州市級名錄分布合理、縣級名錄基礎良好的“金字塔形”結構。加強評審管理,將符合保護條件的項目分別納入省、州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積極推薦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對因客觀環境改變等導致變質變異或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經省文化廳組織專家認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對因保護不力或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導致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存續狀況惡化、出現嚴重問題或使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單位,經省文化廳調查核實,撤銷其保護責任單位資格。(省文化廳負責)
(三)壯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隊伍
注重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逐步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隊伍的民族結構、年齡結構、地域結構和知識結構。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交流、研討活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學習能力、文化素養、審美水平和創新意識。逐步提高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工作補助標準,鼓勵傳承人帶徒授藝、組織傳習和培訓活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有條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相應專業和課程,并在招生錄取上給予照顧,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參與教育教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養后繼人才。(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廳、財政廳配合)
(四)加快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有序推進“迪慶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和“大理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2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啟動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將符合條件的區域公布為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鼓勵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將保護區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加強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與新農村、美麗鄉村、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中國傳統村落、民族團結示范村、中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旅游小鎮、特色小鎮等項目規劃的銜接協調,注重重點區域的歷史風貌保持和傳統文化生態保護,讓廣大群眾“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農辦,省民族宗教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旅游發展委配合)
(五)實施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記錄工程
對已列入國家級和省級保護名錄的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特別是歷史文化價值高、傳承困難的民間文學、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曲藝、民俗等瀕危項目和年事較高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搶救性記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全面、真實、系統地采集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妥善保存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記錄成果。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參與項目和傳承人記錄工作。(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教育廳、民政廳配合)
(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建設與信息共享
對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庫系統,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庫系統,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信息的集成共享。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版權保護政策,在滿足信息共享的同時,切實保護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群體的權益。(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委、財政廳、新聞出版廣電局配合)
(七)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充分發揮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醫藥、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類項目在社區、旅游景區(點)等建設中的作用。對具有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以及傳統醫藥類項目進行生產性保護。支持家庭作坊式的保護傳承,鼓勵企業以保護核心技藝為重點的生產性保護傳承。鼓勵企事業單位與保護責任單位合作,對項目和傳承人進行展示宣傳;鼓勵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旅游企業等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創造條件“走出去”,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對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外辦、旅游發展委、體育局、文產辦配合)
(八)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示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內容,實現資源整合、協同發展。加強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傳習館(所、室)建設。建立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活態展示中心,鼓勵各州、市、縣、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或展示中心。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或展示中心建設與民族博物館建設相結合。選擇一批具有較好傳承潛力、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緊密、且面臨一定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支持其改善保護、傳承和利用的設施條件。(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財政廳、文產辦配合)
(九)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展演水平
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和鄉鎮、社區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機構,要舉辦經常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展覽、圖片展示、技藝展演、學術講座等活動,向大眾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部門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作為學生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重要內容。新聞出版廣電、旅游發展等部門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保護傳承方面的知識普及、宣傳報道和景區(點)開放服務,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組織動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社區、進景區(點)活動。在重要節慶、重大活動期間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進一步擴大影響。(省文化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科技廳、民族宗教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旅游發展委、新聞出版廣電局配合)
(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制定和推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和標準,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推薦評審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標準,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查、申報、評審、公布、建檔等程序。制定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田野調查工作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及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建設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管理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和規定,探索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依法保護傳承人的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省文化廳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政府責任
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每年聽取1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匯報,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為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化廳負責)
(二)強化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要支持文化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保護工作責任。文化部門要切實做好規劃制定、監測評估、保護利用、傳承發展、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工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旅游發展、文化產業、文物等部門要加強與文化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有效運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動機制。(省文化廳,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族宗教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旅游發展委、文產辦、文物局配合)
(三)加大經費投入
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經費統籌,積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檔案數據庫建設、設施設備配備、調查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開展,同時,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多元投入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省級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從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文化廳、旅游發展委負責)
(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和支持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組織,發揮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地區要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團結、動員廣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和志愿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支持企業、民間組織或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所、室),鼓勵個人、企業或民間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捐資、捐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廳、文化廳負責)
(五)加強機構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富集程度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門機構,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民族自治地方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予以適當傾斜。各級文化部門要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和特點,優化系統內專業人員配置,充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力量。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員和代表性傳承人,要采取培訓、進修、研修等方式,提高其文化素養、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省、州市文化部門要結合“三區”(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計劃,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骨干到縣鄉鍛煉、幫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編辦、教育廳、文化廳負責)
(六)加大檢查考核力度
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考評制度,定期對文化部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推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責任評估,縣級以上政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進行考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省委組織部,省考評辦,省文化廳牽頭;省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強法治建設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情況。健全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規章體系。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作為各級文化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不斷提高全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省文化廳牽頭;省法制辦,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