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1月15日訊 為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日前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此同時,2014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4〕49號)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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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旨在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創業投資領域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以獨立事業法人或國有企業法人形式設立,納入公共財政或國有資本考核評價體系。引導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以下幾方面:(一)引導和扶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貴州省的創業投資企業;(二)引導和扶持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對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投資,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扶貧創業項目投資;(三)支持符合條件的貴州省創業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再融資增強投資能力;(四)引導整合境內外資源,共建創業孵化平臺,為初創期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市場、管理和服務一體化平臺支持;(五)鼓勵和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六)通過單獨或合伙設立多元投資策略的直投基金的方式,對三次產業中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先導性企業和項目,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需要政府扶持的創業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著力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企業和項目。跟進投資對象必須是貴州省鼓勵發展和重點扶持產業方向的未上市創業企業。
《辦法》指出,引導基金按照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債權融資有關規定,在適當的時候對創業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可用于落實貴州省發布的為推動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發展的相關文件中關于對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補償等政策。引導基金用于風險補償等方面的資金總額不能高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10%。引導基金不得直接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或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以下為辦法原文: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8〕4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精神,規范設立和運作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項目集聚貴州,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體系,促進省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切實發揮創業投資在貴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推動作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2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促進產業投資基金加快發展的意見〉和〈貴州省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7〕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業投資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企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旨在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創業投資領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和政府資金的引導放大及投資帶動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促進優質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貴州集聚。
第四條引導基金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成立引導基金理事會,行使引導基金決策權;設立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擬投資方案進行評審;委托專業基金管理公司對引導基金進行投資管理。
第五條引導基金以獨立事業法人或國有企業法人形式設立,納入公共財政或國有資本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章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引導基金資金規模可根據我省創新驅動發展需要、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及省“雙創”類專項資金規模追加。
第七條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財政性專項資金;
(二)省產業發展資金或基金;
(三)引導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四)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
(五)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資金來源。
第八條引導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引導和扶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貴州省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引導和扶持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對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投資,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扶貧創業項目投資;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貴州省創業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再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四)引導整合境內外資源,共建創業孵化平臺,為初創期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市場、管理和服務一體化平臺支持;
(五)鼓勵和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
(六)通過單獨或合伙設立多元投資策略的直投基金的方式,對三次產業中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先導性企業和項目,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需要政府扶持的創業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著力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 決策與管理
第九條引導基金理事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派一位負責人組成,對省政府負責。
引導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決定引導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審定基金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定基金股權投資退出方案,研究協調創業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理事會會議審議投資事項,需獲得理事會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投資決定。
第十條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理事會成員單位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組。評審委員會會議參會人員主要根據評審項目性質和專業特點確定,其中專家比例不低于50%,原則上從專家組中抽取專家。擬被投資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項目評審。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擬投資方案獲得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報請理事會決策,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貴州省創業投資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創投中心)為引導基金法人。創投中心的主要職責:根據政府授權或財政部門委托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承擔引導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職能;負責擬定引導基金的具體管理制度;發布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提出需理事會研究協調的重大事項;檢查投資方案的實施情況;參與對所投資方的重大決策,監督投資資金使用;推動及參股我省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指導和考核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二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同協議履行基金管理職責,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費。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引進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和投資可行性建議書;監督被投資企業的業績;提出引導基金對外投資形成權益的處置方案;實施引導基金的投資及退出方案;參與引導基金投資期滿的清算;草擬引導基金投資有關的重要法律文件等。
第十三條選擇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托管,開設引導基金專戶,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托管銀行應按合同規定向創投中心報告資金情況。
第四章 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中外優秀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團隊來黔發展,大力培養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及管理團隊。鼓勵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合伙或單獨出資的方式發起設立子基金,同時通過跟進投資、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在本省的設立和發展,具體要求如下:
(一)引導基金通過單獨出資、參股或合伙方式投資的母基金、直投基金或采用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多元投資策略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以參股或合伙方式設立的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于子基金實收資本的30%;
在子基金符合政府投資要求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在保證本金收回的前提下,通過適當讓利等方式,建立對社會資本的多元化激勵機制,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具體讓利方案根據子基金對貴州產業發展貢獻、基金收益率等情況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協商制定;
(二)引導基金可跟隨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創業企業,形成的股權可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已經選定且創業投資企業尚未完成實際投資的跟進投資項目,跟進投資價格不高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價格,投資總額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收益可拿出一定比例獎勵該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歷年股利與投資退出增值收益總額的50%;
(三)引導基金按照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債權融資有關規定,在適當的時候對創業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支持;
(四)引導基金可用于落實我省發布的為推動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發展的相關文件中關于對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補償等政策。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用于風險補償等方面的資金總額不能高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10%。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伙設立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資金計劃,由創投中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基金申報指南,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報機構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機構提出的申請合作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四)最終決策。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五)基金公示。引導基金理事會最終決策結果在引導基金出資人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跟進投資操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申請機構向創投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申請機構和申請方案進行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
(三)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在聽取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報告的基礎上,對申請機構提出的申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引導基金理事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五)引導基金理事會最終決策結果在引導基金出資人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經與子基金簽訂投資協議,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對其進行投資。以優先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可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份額可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有關規定,根據投資協議,采取上市、股權或合伙份額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對外投資可采用估值報告作為定價依據,在投資時已約定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的,按約定直接退出。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引導基金實際對外投放資金累計規模(扣除退出部分)提取管理費,具體按有關規定在協議中約定。引導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份額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轉讓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用從引導基金列支。
第五章 扶持對象
第二十三條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企業章程(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參股或合伙設立的子基金的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信用良好;
(三)參股或合伙設立的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四)重點投資于政府扶持和鼓勵產業領域中的未上市創業企業;
(五)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子基金應在注冊成立后30日內按相關規定申請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除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跟進投資對象必須是貴州省鼓勵發展和重點扶持產業方向的未上市創業企業;
(二)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項目已有詳細的投資方案并與被投資企業達成投資意向或已完成投資;
(三)按照投資協議的約定,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四)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應進行備案管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引導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不得直接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或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條引導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
(五)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引導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八條以參股或合伙方式發起設立子基金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
第七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引導基金理事會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審定引導基金績效考核辦法,創投中心負責執行對引導基金受托基金管理機構的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對受托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獎懲和續約、解約的依據。績效考核辦法由創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理事會負責對創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管和指導。創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向引導基金理事會提交引導基金運作報告。其中,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引導基金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引導基金應當建立項目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引導基金運作的公開性。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運作、管理、監督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4〕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