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0日訊 近期,《深圳市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正式發布,具體分為6大類別20條細則,其中包括豐富創業投資主體和資金募集渠道、完善創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服務體系、拓寬和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和機制、推進創業投資雙向開放、優化創投產業空間布局、優化創業投資監管和市場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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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提到,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業投資,吸引創業投資機構集聚,鼓勵創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動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
《措施》明確,支持有條件的區域股權交易中心、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依法依規打造創投項目轉讓交易平臺。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建立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新三板的轉板對接機制,由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證券公司合作開展新三板推薦業務。鼓勵創業投資以并購重組的方式實現退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并購母基金,重點投向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吸引更多并購基金在深聚集。
此外,《措施》進一步規定,落實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加快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按國家規定實行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政策。
以下為措施原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年第1期(總第1084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金融辦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深圳市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62號)總體部署,構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著力將深圳打造成為國際風投創投中心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豐富創業投資主體和資金募集渠道
(一)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導基金為引導、社會資金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運作模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加快促進現有的引導基金向更加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轉變,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修訂完善市區兩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制度,對具備挖掘優質項目潛力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市政府要求設立的政策性基金,探索明晰引導基金的政策定位,適當放寬納入引導基金支持的目標和要求。形成上下聯動、相互銜接的市區引導基金管理體系,在子基金投資于本轄區注冊登記企業的資金占引導基金出資額的倍數方面實行更加靈活的規定。
(二)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業投資。鼓勵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內部實施有效的管理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機制,進一步放寬新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允許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總股本的30%。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鼓勵國有創業投資機構與社會優秀管理機構合作,按照市場化原則成立專業化創業投資機構。
(三)吸引創業投資機構集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引導培育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母基金等專業化創業投資機構在深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深圳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號)等相關規定享受我市股權投資優惠政策。
(四)支持天使投資蓬勃發展。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對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舉辦的符合政府導向且具備公益性質的活動給予支持。發揮首期50億元的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政策引導加大天使投資扶持力度,深化金融服務機制創新,有效彌補市場失靈,補齊企業早期融資難短板,完善企業全生命周期融資鏈條,最大限度幫助創新創業企業度過早期“死亡谷”。根據首期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情況對基金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完善,適時研究提高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
(五)創新創業投資募集資金方式。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創新募資手段,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券(特別是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以及募集保險資金等方式,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鼓勵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的出資。鼓勵各區(新區)對發行上述各類債券產品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等相關政策扶持。
(六)鼓勵創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動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支持證券、期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鼓勵各區(新區)對轄區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給予一定額度的一次性獎勵。
二、完善創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服務體系
(七)建立早、中期創投和重大產業項目讓利機制。對市政府政策性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伙的子基金,在投資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項目獲利退出時,在引導基金投資收益部分中給予適當投資讓利;對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項目,加大政策性創業創新類引導基金讓利幅度,允許引導基金所享投資收益全部讓渡給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會資本出資方。
(八)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對接平臺。通過政府引導、民間參與、市場化運作,搭建債權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增值服務信息服務體系,進一步發揮深圳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本市新產業、新技術、新模式,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一站式”投融資服務,破解企業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難題。
三、拓寬和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和機制
(九)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創業投資機構的被投企業通過上市、掛牌、并購及協議轉讓等方式拓寬退出渠道,探索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支持有條件的區域股權交易中心、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依法依規打造創投項目轉讓交易平臺。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建立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新三板的轉板對接機制,由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與證券公司合作開展新三板推薦業務。對本市創業投資機構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注冊在深圳且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輔導兩個階段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下同)、100萬元的資助,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支持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設立科技創新板,鼓勵企業在科技創新板掛牌并接受培訓咨詢、登記托管、債券融資、場外投行等資本市場培育服務,對符合我市《關于鼓勵中小企業到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專項資助計劃的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的企業給予資助10萬元。
(十)支持并購投資基金發展。鼓勵創業投資以并購重組的方式實現退出,支持各類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并購母基金,重點投向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吸引更多并購基金在深聚集。對符合條件的在深新注冊和新遷入的并購基金,按照深府規〔2018〕26號文等規定享受我市股權投資優惠政策。各區(新區)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對轄區并購投資基金予以扶持。
四、推進創業投資雙向開放
(十一)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我市初創科技型企業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實我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QFLP),擴大管理人的對象和管理范圍,優化審核流程,完善事后監管。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境外專業機構到市內組建人民幣創業投資基金,探索開展境外機構投資人參股人民幣基金一次性結售匯試點,打通境外創業投資參股人民幣創業投資機構的結匯通道。
(十二)完善境外投資功能。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QDIE),修訂完善QDIE暫行辦法,優化審核流程,拓寬企業合理資金出境渠道。探索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研究設立深港創新產業基金等本外幣平行基金,為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加強市屬國企及金融機構與國家絲路基金、各類多雙邊投資基金的合作。在國家外匯宏觀審慎監管的前提下,發揮市屬國資國企境外主體的資源優勢,完善境外投資功能,通過境外投資運營,為我市境外前沿產業布局、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等提供綜合服務。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境外高端研發項目的投資,鼓勵將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點產業項目引入我市,對引入我市的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點產業項目給予結匯便利,深化深港澳及國際創業投資合作交流。
五、優化創投產業空間布局
(十三)打造創業投資集聚區。結合各區(新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金融產業定位,統籌規劃建設前海深港基金小鎮、福田深業上城投資基金產業園、羅湖紅嶺私募基金產業園、南山科技金融城和龍崗金融創新基金小鎮等若干基金產業園、基金小鎮或股權投資基地,吸引集聚國內外知名創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等聚集。對符合條件的入駐本市基金園區、孵化園區或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創業投資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和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照深府規〔2018〕26號文的相關規定享受我市股權投資優惠政策。各區(新區)將創業投資行業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范圍,為創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提供配套優質辦公環境。
(十四)加強“產學研用”相結合培育優質項目源。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產業集團等產學研優勢,引導各類優質創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進駐孵化器或園區,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對符合條件的創投產業園區和孵化器,可按照深圳市關于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載體發展的若干措施的相關規定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資助。
六、優化創業投資監管和市場環境
(十五)建立健全創投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助推創業投資良性發展的長效監管機制,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建立以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為導向的合理投資估值機制。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投資者教育和保護,規范創業投資機構募集資金行為,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完善創業投資機構中介服務體系。支持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專業市場調查機構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為創業投資機構提供財務及法律咨詢、市場預測、資產評估、人才培養等多元化服務。推動跨區跨域法律服務創新,開展跨境投資合規研究,防范和化解創業投資機構在公司法務、訴訟仲裁、并購重組、IPO、跨境金融和投資爭端解決等業務領域存在的法律風險。
(十七)優化政府服務體系。探索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探索設立優質創投企業政務辦理綠色通道。強化協會的自律和服務功能,引導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十八)落實創業投資稅收政策。加快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按國家規定實行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政策。
(十九)加大創投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鼓勵創投企業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獎勵范圍。鼓勵全市高等院校結合辦學定位和學科布局,創新人才培養,加強和創業投資機構合作交流,探索開發創投相關課程,提升創投人才培訓質量。對創業投資機構引入符合條件的海外創業團隊在申請孔雀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等項目時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各區(新區)將創投人才納入高端人才引進、人才安居范圍,營造更為優良的創業環境和宜居環境。
(二十)加大創投中心宣傳推廣力度。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與國內知名金融媒體和財經信息平臺戰略合作,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端品牌創投論壇。按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對市政府主辦、合辦、協辦的創投論壇實際產生的費用,分別按照審核結果的100%、50%、30%予以補貼。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等高水平比賽,對創投比賽中表現優異且落戶在深圳的創新項目,鼓勵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伙的子基金進行跟投;對于落戶深圳且符合條件的優秀創投團隊納入我市孔雀計劃等人才項目給予資助。
七、其他事項
(二十一)加快政策落實。各區各部門要把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部門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體配套實施辦法或操作規程,明確申請條件,簡化操作流程,加快落實上述各項政策措施。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要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二十二)施行有關事項。本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