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3日訊 《陜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近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已進入施行階段。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產品供給和活動組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相對薄弱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以下為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扎實推進全省文化建設,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產品供給和活動組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的具體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社科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的需求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網絡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整合文化宣傳、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資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資源。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建設,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資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形成全民參與和協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氛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重點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活動開展評論報道,對公共文化服務進行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堅持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形成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滿足人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一)設區的市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二)縣(市、區)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共閱報欄、電子閱讀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三)鄉鎮、街道應當依托文化站等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四)在村、城鄉社區整合文化活動室、職工書屋、農家書屋等資源,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車站、機場、廣場、城鄉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公共文化設施遷址另建,原有設施繼續保留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的,鼓勵其繼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人員,保障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的安全。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省優質文化資源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創作生產規劃,支持和引導具有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特點,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采取措施鼓勵提高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扶持本省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生產、演出單位,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本省傳統文化的繁榮發展,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和省級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創建具有當地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產品的遴選、采購、推介和供給機制,構建各類優秀文化產品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便捷通道。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健全服務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向公眾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并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提供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告,因突發性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除外。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學生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承擔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在公休日開放,在其他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適當的開放時間。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并在設施維修、管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經費補助。具體辦法由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體育等部門制定。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的前提下,確定并公布向公眾開放的文化體育設施、場所和時間。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實現全省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通過寬帶網絡、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等技術手段,利用數字智能終端、移動終端等新型載體,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公共文化服務,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等,利用流動圖書車、流動服務車、流動展覽等形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全民閱讀,完善全民閱讀設施,提供全民閱讀服務,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相關促進活動,利用各種形式倡導、推廣閱讀,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閱讀活動,為企業、學校、社區、養老院、福利院、軍營等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利用當地豐富文化資源,依托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學校開展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宣傳教育,加強秦腔、民歌、腰鼓、剪紙、泥塑等本省優秀傳統文化的普及推廣,培育公眾正確的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傳承發展本省優秀文化。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和支持在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等場所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或者設置公共文化活動區域。
第四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或者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文化單位創新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模式,可以開展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化運營試點,吸引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合作,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科技標準規范,開展文化專用裝備、軟件、系統的研發應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類行業協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進其規范有序發展。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扶持、規范民間文藝團隊健康發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民間文藝團隊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并為其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間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的非國有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應當按照鼓勵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采取提供業務指導和幫助、政府購買服務、經費支持等多種扶持措施,鼓勵其向公眾免費開放并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務,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務網絡體系。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本省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注冊招募、業務培訓、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規范和促進文化志愿服務活動,保障文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文化志愿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相對薄弱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場地、資金等方面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以及優秀公共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給予支持和幫助,保證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公共文化設施,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和群眾文體活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利用民間文化團隊、文化人才等資源,提高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承擔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文化崗位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人才隊伍教育和培訓。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引進、培養公共文化服務領軍人才。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第三方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四)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務扶持、保障職責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二)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三)收取費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