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官網10日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鼓勵、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更好地開展傳承活動,并完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
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辦法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增加材料復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序和環節。
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要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根據傳習計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辦法還規定了完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具體情形;規范對去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著力體現人文關懷。
據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中央財政給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2萬元的傳習補助,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