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8日訊 國家文物局官網17日發布通告,就《大遺址利用導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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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明確了大遺址利用基本條件、利用內容與方式、管理與運營等內容。根據意見稿內容,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主動參與大遺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闡釋文物價值,積極轉化考古成果,向公眾普及文化知識。鼓勵建設大遺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和文物保護、保管工作條件。凡是出現利用方式和內容過度娛樂化、庸俗化,嚴重影響文物價值,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立即停止大遺址利用工作,并進行整改。
意見稿提出,確定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時,應重點評估以下方面:(一)文物類型、文物價值、脆弱性;(二)文物保存、保護、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現狀;(三)相關自然與人文資源,及其利用情況;(四)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與公眾需求、機構建設與政策執行能力、周邊區域建設發展現狀等。應優先選擇符合大遺址價值內涵、文物安全要求的利用內容與方式。
意見稿明確,遺址價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遺址展示、科學研究、傳播教育、產業轉化等類型;遺址相容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憩休閑、社會服務、環境提升、產業協調等類型。第十八條 大遺址利用應以價值利用方式為主。針對不同類型的游客提供多樣化的文化產品,給予優質的參觀體驗。積極參與地方文化建設,提供遺產教育、文化活動、專業培訓等公共文化服務,拓寬信息傳播與公眾參與渠道,積極與周邊社區交流合作。
以下為政策原文
國家文物局
2019年
目錄
一、 總則 1
二、 基本條件 1
三、 對象、內容與方式 3
四、 管理與運營 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大遺址利用工作,實現文物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大遺址保護“十三五”專項規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及運行管理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的大遺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遺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參照本導則實施。
第三條 大遺址利用工作應遵循“堅持公益屬性、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采取多種方式科學闡釋文物價值,改善文物所處環境,提升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關系。
第四條 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大遺址利用工作的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建立多部門參與的協調機制。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參與宣傳推介、設施建設、游客服務、活動策劃、文化產業發展等大遺址利用工作。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大遺址利用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承擔遺址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
大遺址利用工作涉及多方權益時,地方人民政府應協調明確各利益相關方的權責。
二、基礎條件
第六條 大遺址利用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ㄒ唬┪奈锉4娆F狀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
。ǘ┯忻鞔_的專門管理機構,權責清晰,能夠履行大遺址利用或監管職責。
(三)文物保護規劃已經公布實施,或文物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已公布執行,保護、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確。
(四)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礎,已編制中長期考古工作計劃;有固定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承擔考古工作,并與管理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七條 開展大遺址利用工作前,地方人民政府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將大遺址及其周邊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梳理遺址價值內涵和地區資源要素,明確大遺址所在區域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目標、主體功能區劃分、歷史文化保護體系等,保障大遺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二)確定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及其與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的關系,明確權責。
。ㄈ┙M織專業機構科學評估大遺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響和風險,提出對策建議。
(四)明確大遺址利用的空間范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物權,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方式、強度。需要獲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五)評估大遺址利用的資金需求,明確資金來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 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主動參與大遺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闡釋文物價值,積極轉化考古成果,向公眾普及文化知識。
鼓勵建設大遺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和文物保護、保管工作條件。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大遺址利用工作,并進行整改:
(一)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威脅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
(二)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
。ㄈ├梅绞胶蛢热葸^度娛樂化、庸俗化,嚴重影響文物價值,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整改后,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復核整改情況,保證整改措施落實。
三、對象、內容與方式
第十條 確定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時,應重點評估以下方面:
。ㄒ唬┪奈镱愋、文物價值、脆弱性;
。ǘ┪奈锉4、保護、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現狀;
(三)相關自然與人文資源,及其利用情況;
。ㄋ模┑胤缴鐣洕l展水平、社會與公眾需求、機構建設與政策執行能力、周邊區域建設發展現狀等。
應優先選擇符合大遺址價值內涵、文物安全要求的利用內容與方式。
第十一條 大遺址利用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遺址本體,包括能夠反映遺址格局、歷史沿革、價值內涵的各類遺存。
(二)遺址環境,包括遺址周邊景觀,與遺址價值內涵直接相關的自然和人工環境要素(如地形地勢、植被、村落等),文化、社會、經濟等背景環境要素(如習俗、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遺址所承載的場所精神等。
。ㄈ┛脊排c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獲得的各類信息,考古報告、學術論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夠反映考古技術和方法、考古工作歷程的文字記錄、工具設備、繪圖、影像、錄音等資料。
(四)歷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夠反映遺址所處特定歷史時期、演變發展脈絡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學作品、藝術品、人物典故等。
。ㄎ澹┍Wo管理成果,包括能夠反映遺址保護理念、保護技術、保護工作進展的項目檔案與各類文字、影像資料等。
第十二條 應梳理大遺址利用的對象,明確文物核心價值,構建展示闡釋體系,在此基礎上確定大遺址利用的內容和方式,突出不同類型大遺址的價值、稟賦和獨特性,避免同質化。
第十三條 根據利用目的和文物影響程度,大遺址利用可分為遺址價值利用、遺址相容使用兩類:
(一)遺址價值利用,是基于遺址本體、遺址環境、出土文物,以及文物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
。ǘ┻z址相容使用,是不以文物價值內涵傳播為直接目的,但依托遺址所在區域的土地、生態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
第十四條 遺址價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遺址展示
包括現場展示、博物館展示、在線遠程展示等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大遺址建設遺址公園、城市公園等。
(二)科學研究
包括深化遺址價值認知的各類學術科研活動,以及為遺址保護、展示闡釋、傳播教育、產業轉化等提供學術指導。
。ㄈ﹤鞑ソ逃
包括網絡、出版物、電視、廣播、電影、游戲和巡回展覽等文化宣傳活動;公眾講座、社區課堂、學校第二課堂、演出與文化活動、知識培訓等科普教育活動。
。ㄋ模┊a業轉化
包括依托大遺址的價值內涵和相關信息資源開展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演出、出版等相關產業轉化的活動。
第十五條 遺址相容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ㄒ唬┯雾蓍e
將大遺址所處的空間環境開放為街心公園、公共綠地、小型廣場、街道活動場地等,為公眾提供具有歷史氛圍的公共活動場所。
(二)社會服務
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引入餐飲、交通、文化娛樂等社會服務項目,采用特許經營等市場化手段,為公眾提供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的公眾文化服務。
。ㄈ┉h境提升
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實施建筑整治、場地綠化和環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人居環境。
。ㄋ模┊a業協調
圍繞大遺址利用調整所在地現有產業結構,形成適合大遺址保護利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產業環境。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的前提下,延續大遺址既有功能(如大運河的航運功能),反映大遺址歷史演變和功能變遷;或發展生態農業、文化產業、旅游業等低能耗低強度的產業,與大遺址價值展示和遺址環境改善相協調。
第十六條 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制定利用策略,明確利用的對象、內容與方式,各方權責、管理運營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會公布。
四、管理與運營
第十七條 大遺址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開展以下工作:
。ㄒ唬┞男械胤饺嗣裾x予的各項職能,建立與相關部門、專業機構和專家的協作關系。
。ǘ┖侠碓O置內部機構和職責分工,不斷提升管理隊伍素質、優化人員配置,加強經驗交流、業務培訓。
。ㄈ┲贫ù筮z址維護監測、考古研究、信息管理,以及社會服務、文物和人員安全、財務、人力資源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ㄋ模╅_展監測巡查、安全防范、保養維護、信息管理等日常工作,落實具體負責人和責任要求。
。ㄎ澹┩ㄟ^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確保資金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環。
(六)制定、組織實施大遺址利用方案,監督項目執行,并根據評估與反饋意見調整方案,不斷提升利用水平和服務質量。
(七)及時了解大遺址利用所涉及的各方訴求,可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保證一定比例的經營性收益用于大遺址日常管理和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大遺址利用應以價值利用方式為主。直接責任主體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點闡釋和展示大遺址的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平。
。ǘ┽槍Σ煌愋偷挠慰吞峁┒鄻踊奈幕a品,給予優質的參觀體驗。積極參與地方文化建設,提供遺產教育、文化活動、專業培訓等公共文化服務,拓寬信息傳播與公眾參與渠道,積極與周邊社區交流合作。
(三)通過組織公眾考古、成立志愿者隊伍、接受社會捐贈、進行產業轉化等方式,積極拓寬社會力量參與大遺址利用的途徑。鼓勵建立公眾信息平臺,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信息,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和建議,促進當地居民、游客、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參與大遺址利用活動。
。ㄋ模┕膭畈捎眯录夹g提升管理水平,動態監測文物安全、環境狀況、游客量等,建立適用于大遺址的實時監測平臺或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監測數據及時建檔保管。
。ㄎ澹┕膭钛芯、建立大遺址補償機制。
第十九條 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猿肿钚「深A原則,建設項目應按照文物保護規劃科學選址,避讓文物密集分布區域,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文物價值和景觀環境。
(二)景觀綠化和環境整治項目應突出歷史氛圍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規模人工造景。
(三)結合地方生態保護、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建設、農林產業升級、文旅融合等區域發展戰略。
(四)監督大遺址利用活動,及時發現不當行為和安全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文物本體安全。
第二十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督察和效果評估,及時發現大遺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遺址利用直接責任主體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