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4日訊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yè)頻道記者從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獲悉,《江蘇省文化和旅游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近日印發(fā),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試行辦法》明確,文旅重點實驗室將依托江蘇省內文化和旅游領域科研院所、企事業(yè)單位等科研實體,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評估、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進行規(guī)劃和管理,認定有效期為5年,到期需重新認定。
根據《試行辦法》,申報文旅重點實驗室需滿足依托在江蘇省內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和旅游領域企事業(yè)單位,且本研究領域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具有明顯優(yōu)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積累有雄厚的本行業(yè)基礎數據,具備承擔科技項目能力等條件。>>>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yè)政策庫”
以下為《試行辦法》全文: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江蘇省文化和旅游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文旅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依據文化和旅游部相關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文化和旅游領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是我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文化和旅游領域開展科技創(chuàng)新、實施專項技術研發(fā)、聚集和培養(yǎng)優(yōu)秀科技人才、組織相關學術交流和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其主要任務是針對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關鍵和共性問題,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為產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社會發(fā)展提供服務,推動文化、旅游和科技的深度融合。
第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依托省內文化和旅游領域科研院所、企事業(yè)單位等科研實體,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評估、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進行規(guī)劃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是文旅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實施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規(guī)劃,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guī)章制度。
2.負責文旅重點實驗室的認定、管理、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文旅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建設與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
4.制定對文旅重點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確定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發(fā)展目標、任務、研究重點和建設計劃,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聘任文旅重點實驗室主任、組建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并報備省文化和旅游廳。
3.對文旅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與跟蹤管理等工作。
4.制定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須是在江蘇省內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和旅游領域企事業(yè)單位。
2.依托單位科研投入能力較強,能為文旅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相關項目的研究開展不少于3年,并有相應科研經費投入。
3.現有的科研實體運行良好,研究方向清晰且特色明顯,有明確的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科研管理制度,有穩(wěn)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4.本研究領域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具有明顯優(yōu)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積累有雄厚的本行業(yè)基礎數據,具備承擔科技項目能力。
5.科研隊伍的年齡、數量與知識結構合理,學科帶頭人學術水平較高,組織能力較強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
6.具備完備的科研條件和設施,有固定的科研場所且相對集中,儀器設備滿足科研需要。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據工作安排發(fā)布文旅重點實驗室相關申報要求,具備文旅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的科研實體,按省文化和旅游廳的統(tǒng)一部署提出申報。
第八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采用認定方式確定。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能部門經組織專家評議、現場考察后,形成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報文化和旅游廳審核認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有效期為5年,到期需重新認定。
第十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每屆任期3年,每年應有充分的時間履行實驗室主任的職責。
第十一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活動,指導監(jiān)督實驗室主任按照重點實驗室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為5—9人,其中依托單位專家不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領域學術造詣高、具有高級技術或管理職稱、年齡合適、能履行學術委員職責的人員擔任,每屆任期3年。
第十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以科研項目立項的形式確定研究內容與方向,組織科研團隊開展持續(xù)深入的系統(tǒng)性研究。鼓勵設立開放研究課題,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
第十四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文化和旅游領域的公共科技平臺、科普基地和研學旅游基地,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加強交流與協同。
第十六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書面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批復。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規(guī)定,制定符合規(guī)定的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經費使用細則,加強對經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經批準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般不做變更,確有必要調整時,由依托單位書面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批。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九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每年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項目研究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應提交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實施結項驗收。
第二十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文旅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第二十一條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對評估不合格的文旅重點實驗室,由省文化和旅游廳進行通報并給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文旅重點實驗室資格:
1.不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廳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連續(xù)3年無實質性研究成果;
3.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復評不合格;
4.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文旅重點實驗室;
5.文旅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文旅重點實驗室被撤銷后,所獲項目資助經費未使用部分應退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統(tǒng)一命名為“xxx江蘇省文化和旅游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