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城市更新中如何保護歷史文化?
廣州出臺具體指引 明確保護規劃未經批準不得審批城市更新方案
近日,《廣州市關于深化推進城市更新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正式印發實施,其中明確提出,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可與更新項目組合實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但保護規劃未經批準,不得審批城市更新策劃方案、詳細規劃、實施方案。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以微改造為主
《指引》對物質和非物質層面兩手齊抓提出了保護要求,在物質空間層面明確歷史城區內嚴格控制新增建設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不適用全面改造,原則上以現狀保留、“繡花功夫”微改造為主,各項保護對象優先保護、原址保護、整體保護,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著重保護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完整性、真實性、延續性,禁止沒有依據的重建和仿制。
在非物質層面,挖掘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經濟、社會等價值,傳承優秀的傳統價值觀、傳統習俗、傳統技藝和文化活動,著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讓歷史文化與現代生活融為一體。
不可盲目拆除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
《指引》提出,城市更新全流程嚴把保護關,嚴格落實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未經批準,不得審批城市更新策劃方案、詳細規劃、實施方案,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中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現場調查評估,在詳細規劃中編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章,對歷史文化遺產項目周邊地區開展城市設計協調形體、色彩、體量、高度和空間環境等新舊關系,涉及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歷史建筑及線索、傳統風貌建筑及線索等歷史文化遺產嚴格保護并依法辦理報建等審批手續,對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的拆除也不可盲目推進,未征得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同意,不得實施拆除,對連片拆舊的,還應充分論證和評估。
保護和更新項目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
《指引》融入近年來的實踐做法,提出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可與更新項目組合實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因保護需要難以在項目所在地塊實現經濟平衡的,在總建設量平衡且符合保護要求前提下,允許優先在地塊所在的更新單元內進行容積率轉移,確有困難的甚至可在項目所在的行政區范圍內統籌,經市政府同意可在全市范圍內統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成本納入改造成本核算,拓寬歷史文化遺產多功能使用范圍,允許合理增加使用面積且所增加部分不計容,履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并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可全部不計容積,依法修繕的可進一步享受資金補助。
“零容忍”打擊拆除、破壞、涂損歷史文化遺產行為
《指引》強調,要保持高壓態勢,以“零容忍”的態度重拳打擊拆除、破壞、涂損歷史文化遺產行為。各區人民政府要夯實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巡查監督和實施檢查的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聯動協作,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延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歷史文化保護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