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帶貨主播發表聲明,承認帶貨的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確實存在夸大宣傳問題。
近年來,主播帶貨、網紅帶貨成為熱門,在一些網紅直播促銷下,很多商品銷量大增,在較短時間內成交額即可達到幾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給商家帶來可觀的收益,也讓粉絲們感受到網紅的熱度。但主播帶貨不應僅僅是帶貨那么簡單,也不是售貨員和推銷員把商品銷售出去即可了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些主播顯然不能只是“帶貨”而已,而應對其所推薦的商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為其不是商家雇用的推銷員和售貨員,而是類似于明星代言的代言人或推薦人。
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領域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可見,主播帶貨時不能僅僅向網友、粉絲推銷商品就萬事大吉。如果其所推薦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存在虛假宣傳的話,理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帶貨主播應當愛惜羽毛,踐行“影響越大,責任越大”的道理和常識,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自身名譽和形象負責的態度,盡到注意義務和把關職責,確保“帶貨”商品質量過硬,至少不存在質量問題。(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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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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