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落實責任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關鍵,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或責任落實不到位是當前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了《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承擔文物安全保衛、消防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重要安全職責。《辦法》對各類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明確。針對不可移動文物,其保護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無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集體所有的,所屬集體組織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針對不同類型的文物博物館單位,《辦法》規定,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臨時文物庫房、臨時文物陳列展覽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考古發掘項目、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實施期間和項目業務范圍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針對無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動文物,《辦法》要求省、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督導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承擔具體文物安全管理責任。
據了解,下一步國家文物局將督導各地全力推進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強化責任到人和末端守護,著力解決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最后一公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