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近日,國家文物局制定并印發了《文物統計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防范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
根據《文物統計管理辦法(試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凡將各類文物企事業單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各類文物統計調查對象應取自國家文物局全國文物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同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文物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文物統計直報制度,完善全國文物統計直報系統,實現文物統計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網絡化。
根據《關于防范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建立文物領域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全員工作責任體系。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履行指導責任,本部門領導班子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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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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