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公告稱,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公告指出,七種類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包括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教科書;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談》等19種圖書、報紙和期刊。以上7種類型之外的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3類綜合類報紙、10類行業專業類報紙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此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8個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
公告還明確,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有何要求?公告指出,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哪些納稅人可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呢?公告指出,納稅人應當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