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 為引導和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并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消費環境,以落實國家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和促進直播電子商務發展,日前,商務部就《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描述了直播電商生態體系,規定了直播營銷平臺、直播主體、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等角色在直播電子商務中的管理和服務要求。
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
據悉,在直播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直播機構、直播紅人、各級電臺電視臺、企業高管、甚至一些政府官員等紛紛加入直播活動;另一方面,直播電子商務平臺有規模較大的諸如抖音、快手、淘寶等平臺,還有更多的中小型平臺、地方性或區域性直播電商平臺不斷涌現。
關于直播主體入駐,征求意見稿提出,應建立直播主體入駐資質核驗機制,對直播主體進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核,宜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政部門等共享或交換直播主體的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直播主體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更新;不應是曾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且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為有效杜絕虛假宣傳、涉嫌假貨、引導線下交易等直播亂象出現,征求意見稿明確,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在直播主體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或直播營銷平臺規則等情形時,應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暫停其直播服務等不同措施,將嚴重違法違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播主體列入黑名單,必要時應注銷其賬號。
直播視頻文本信息應保存不少于3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當直播主體存在虛假宣傳、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偽造產品的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假冒商標專利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應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并對直播主體實施相應的處罰。同時,宜提供直播營銷活動回看功能,并采用適當技術以保障直播記錄信息的真實和完整,且直播過程視頻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時間應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內容保存應不少于60日,直播營銷活動的回看功能宜對消費者開放。
在直播主體賬號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宜對主播資質資格設置相應的準入門檻或條件;應對打賞主播的行為進行規范,并根據直播產品或服務的行業范圍(或直播類型)、主播內容供給導向、付費模型、主播行為、用戶年齡等對主播賬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涉及違法違規的直播賬號應根據其影響或危害程度進行暫停直播或封禁等處罰等要求。
應制定直播營銷限禁售商品和服務目錄
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提到,網絡直播電商推銷各類商品無奇不有,甚至為違禁品銷售提供滋生土壤。一些在線下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的物品,悄然通過網絡直播電商流入市場。主要表現為一是某些直播電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公然銷售野生動物;二是直播電商不具有相應資質,隨意銷售處方藥;三是某些直播電商銷售假藥,直接危害到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直播營銷的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和行業特點,應對直播營銷產品或服務進行擇優選品;選品時,宜建立直播營銷產品或服務的篩選、準入、審核、退出等相關制度和規范。同時,還應制定直播營銷限禁售商品和服務目錄。如未經國家備案、官方已停止經營的網絡游戲、游戲點卡、貨幣類商品及服務,外掛、私服相關的網游類商品,不可查詢的分期返還話費類商品,慢充卡等實際無法在七十二小時內到賬的虛擬商品等均予以禁止和限制發布。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使用虛擬形象作為主播的,虛擬形象主播應與自然人主播或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進行關聯,且虛擬主播形象應遵守肖像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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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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