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精神,依據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全面準確評估名城保護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充分運用評估成果,推進落實保護責任,推動經驗推廣、問責問效、問題整改,切實提高名城保護能力和水平。
通知明確,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認定情況,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保護利用工作成效。自2022年開始,各名城每年應開展一次自評估工作,對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實事求是梳理經驗、查找問題,形成數據翔實、直面問題的年度自評估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通知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每五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所有名城開展全覆蓋調研評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實、保護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做法、存在問題等情況。對特定區域、流域的名城保護情況,名城內特定時期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開展情況,或者問題頻發的名城保護管理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以及相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重點評估。
根據兩部委最新發布的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標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其名城稱號,包括(一)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被嚴重破壞,歷史文化價值嚴重受損,且已經無法挽回的。(二)在歷史文化街區大拆大建,核心保護范圍內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或者保護不力、拆真建假,導致歷史文化名城內已沒有符合標準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三)因保護不力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滅失,嚴重影響名城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且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四)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遭到大規模拆除的。(五)列入瀕危名單后沒有按期限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預期效果,且拒絕繼續整改的。
此外,試行標準還就何種情形下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通報批評與將其列入瀕危名單分別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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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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