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8日訊(記者 魏金金)記者從文旅部官網獲悉,《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4月27日文旅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
據悉,為貫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2017年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細則》的實施,為規范演出市場秩序、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演出市場的發展,《細則》需進一步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做好政策銜接,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對《細則》有關條款進行修訂。
本次《細則》修訂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關于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與《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三是與《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相銜接,調整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措施。四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部門名稱等表述進行修改,同時對部分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新《細則》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定制度。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演出經紀人員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負責。”
按照修訂后的要求,獲批成為演出市場主體(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前提條件。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個人需要具備演出經紀人員資格。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須有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負責。
根據新《細則》,舉辦僅有內地(大陸)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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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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