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1日訊(記者 成琪)近日,國家版權局印發了《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加以規范,以進一步推動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有效實施、保障閱讀障礙者的文化權益。
2022年5月5日,《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對中國生效。該條約要求各締約方規定版權限制與例外,以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欣賞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唯一一部版權領域的人權條約。
《暫行規定》明確閱讀障礙者包括視力殘疾人以及由于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明確無障礙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確將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成無障礙格式版并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遵守相關要求。
何為無障礙格式版?根據《暫行規定》,無障礙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該定義是對《馬拉喀什條約》無障礙格式版定義的簡化表述。實踐中,常見的無障礙格式版包括文字作品的盲文版、大字版、有聲版、電子版,視聽作品的解說音頻版等。反過來,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現時,閱讀障礙者是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的,這種作品版本就不屬于無障礙格式版,例如,演奏的樂曲、演唱的歌曲、演出的廣播劇等。
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與《馬拉喀什條約》銜接,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該項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加之缺乏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具體指引,所以該項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馬拉喀什條約》難以借此有效實施。”
根據《暫行規定》規定,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使用合法來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僅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告知著作權人并記錄相關事項等要求。此外,還應當遵守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和標準。
《暫行規定》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規定以上兩類機構的范圍以及應當符合的條件,要求其向國家版權局進行告知性備案,以便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引導支持和加強監管。此外,還明確了違反《暫行規定》導致影響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據悉,《暫行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備案指南隨《暫行規定》一同在國家版權局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