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制改革始于2003年,用了10年時間就走完了其他領域改革數十年的歷程,這在我國改革史上是一個奇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及時總結提煉文化體制改革的規律性認識,不但對全面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非常必要,而且對推動其他領域改革也有借鑒意義。
理論上的突破是改革的先導
文化體制改革的對象,不是文化工作者,更不是藝術家,而是束縛文化發展的觀念和體制。這種觀念和體制是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但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并沒有被觸動。2003年改革以前的文化體制,具有典型的計劃經濟特征,文化資源是按行政方式配置的,文化單位是行政附屬物,思想觀念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
文化體制改革呼喚理論上的突破:文化已不再具有單一的意識形態屬性,而是兼有意識形態和商品的雙重屬性;文化已不再是單純的公益事業,而是被區分為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F在看來,這兩條的道理很簡單,理論上并非高深莫測,但依此卻叩開了文化體制改革的大門。
承認文化具有“雙重屬性”,把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區分開來,也就清晰地界定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公益性文化事業以政府為主導,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經營性文化產業以市場為導向,旨在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與之相對應,國有文化單位也被“一分為二”:一部分是公益性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一部分則是經營性的,要逐步轉制為企業。令人一籌莫展的國有文化單位分類改革,因此被撬動。
理論上每一次突破,就會引領改革實踐向前邁出一大步:
——經過10年的文化體制改革,文化已不再是與“教科衛”相并列的“小文化”,而是與經濟、政治和社會相匹配的“大文化”,文化建設已被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并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建設一同部署、一同實施,文化的地位大大提升;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順理成章地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奮斗目標,文化自信、文化自覺、文化自強深入人心,文化立市、文化強省已成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的自覺行動,文化立國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愿望與不懈追求。
——經過10年的文化體制改革,文化已不再是封閉的“自我循環”,而要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循環”,文化建設不能再是“兩張皮”,一方面文化產業發展離不開國民經濟體系的支撐,另一方面文化產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正在與國民經濟、國民教育、城鄉建設及科技和旅游等相融合,滲透于國民經濟各行各業,提升品牌價值,增加物質產品和現代服務業的附加值和文化含量,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動改革必須破除計劃經濟思維
有一種觀點認為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分不開,其潛臺詞是:在公益性文化單位和經營性文化單位之間,應當增加一類,叫做“準公益性文化單位”。提出這樣的概念,究其實質是不被劃入經營性文化單位之列,從而避免轉制為企業,最終逃避文化體制改革。這是典型的計劃經濟思維。不破除計劃經濟思維慣性,文化體制改革就邁不開步;游離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外,文化體制改革就趟不出路。
計劃經濟體制屬于一種政府包攬體制,文化設施由政府出資建設,文化單位的運行經費由政府提供,文化活動由國有文化單位組織實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單一的所有制結構已被打破,社會力量、民營資本也參與文化建設。過去,文化產品和服務只能由國有文化單位供給,現在非國有文化單位也能夠供給;過去,文化產品和服務只是由文化事業單位供給,現在包括民營文化企業在內的所有文化企業也能夠供給。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主體已呈現多元化趨勢。
文化體制改革是一項綜合性改革,其中包括財政投入方式改革。計劃經濟時代,政府舉辦文化事業,一般由財政出資養機構、養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同樣也可以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從養機構、養人轉向購買服務,所改變的就不僅僅是財政投入方式,而且大大拓展了文化體制改革的思路:
——公益性文化單位可以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經營性文化單位,包括國有和民營文化企業,同樣也可以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主體。國有文化單位要么劃歸公益性的,要么劃歸經營性的,不單設所謂“準公益性”的,企圖據此而躲避改革的僥幸心里被擊破,國有文化單位分類改革穩步推進,并走在了全國事業單位改革的前列。
——政府主導的對外文化交流項目,完全可以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避免因對外文化交流項目免費,擠壓了對外文化貿易的空間,推動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改革要堅持既破又立
文化體制改革也是一場深刻革命,不但要破除阻礙文化發展的觀念和體制,而且要建立起一整套的新理念和新體制。這種新的理念和體制,既要符合文化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改革要堅持既破又立:只破不立,就會出現觀念盲區、體制真空,理念和體制就不完整、不匹配;只立不破,新舊體制就會膠著,新舊觀念就會沖突,新體制就會慢慢被吞噬,新理念也漸漸會遭圍攻。
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這是整個文化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從承認文化具有“雙重屬性”,到推動國有文化單位分類改革,就是為了推動國有經營性文化單位盡快轉制為企業、成為市場主體;放寬文化市場準入,鼓勵和引導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產業,是培育市場主體的另一條途徑。經過10年的文化體制改革,各種所有制類型的市場主體競相涌現,基本形成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
文化體制改革在微觀上取得的突破,就為宏觀上加快改革創新提出了新課題。因為宏觀管理的對象,已從過去主要是文化事業單位,轉向主要是文化企業,宏觀管理的微觀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微觀改革上的“破”,倒逼宏觀改革上的“立”,管理手段要豐富,管理方式要創新,管理體制要完善,與微觀改革相呼應、相對應、相適應:
——設立出資人機構。出資人,即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是經營性文化單位轉制時遇到的新問題。文化體制改革以前,誰是出資人似乎不重要,不影響文化單位的運行。但是,經營性文化單位要轉制為企業,要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出資人問題就繞不過去了,特別是經營性文化單位隸屬于黨政機關的,這個問題就更突出,因為1998年中央就做出了黨政機關不能辦企業的決定。隨著中央經營性文化單位大規模轉制,中央明確由財政部履行中央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并組建了專門的機構。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前后,全國約有一半以上的省份設立了出資人機構或監管機構。
——終結文化行政分業。過去很長一個時期,文化被劃分為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三大行業,并隸屬于不同行政部門進行管理。自2004年起,一項旨在突破文化行政分業局限的改革悄然推進。這項在副省級及以下城市推動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一是剝離了隸屬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三個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能,整合組建了統一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二是剝離了隸屬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三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新的文化行政責任主體,業內簡稱“三局合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全面完成,預示著不再按行業而是按職能設置和調整文化行政部門已是大勢所趨,文化行政分業的歷史行將終結。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合并,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用政策化解矛盾和問題
用政策手段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化解因利益調整而引發的矛盾,為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這是文化體制改革的一個特點。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動員會剛過半年,與文化體制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文件就發布,配套政策出臺之快,這在我國改革史上是罕見的。
文化體制改革第一個配套政策于2003年底發布,即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期限為5年,執行到2008年12月31日;2008年,作為105號文件修訂和延續的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把改革配套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5年,執行到2013年12月31日;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配套政策再延續5年,執行到2018年12月31日。兩次延續改革配套政策,足以證明這項政策對于推動文化體制改革的價值和意義所在。
文化體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包括綜合性和專項性兩大類,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105號和114號文件是綜合性的,它對文化體制改革涉及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資產和土地處置、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人員分流安置、財政和稅收、投資和融資、法人登記和工商管理以及黨的建設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做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谏鲜稣咭幎,中央和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對其中某項政策進一步加以細化,從而形成了若干專項性配套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配套政策的利益導向很明確。一是早改早受益。與以往優惠政策設定固定享受年限不同,文化體制改革配套政策只規定了執行期限,即轉制越早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越長。2003年第一批試點單位所享受的優惠年限就是3個5年即15年。改革配套政策是“真金白銀”,為國有經營性文化單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壯大經營實力提供了物質保障。二是早改早主動。2003年,中央選擇了9個地區和35家文化單位開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改革配套政策下發后,未被列為試點的地區和單位,主動提出加入試點行列,雖暫時未能如愿,但照樣對照改革“路線圖”,立志“自學成才”,啟動不是試點的試點。文化體制改革從試點到擴大試點,用了3年時間;又用了3年時間,到2009年已不再存在試點概念;再3年,黨的十八大之前,文化體制改革的階段性任務基本完成。
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文化體制改革推動過程中,總有個別部門、個別地區及個別單位埋怨政策不配套、不完善,實際上并沒有去研究政策,更談上吃透政策,更有甚者以政策不完善為“擋箭牌”逃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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