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徐昭)證監會8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近日正式推出“小額快速”并購重組審核機制。
近年來,證監會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通過大幅取消和簡化行政許可,90%以上的并購重組交易目前已無需證監會審核,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隨著證券市場并購重組交易日趨活躍,交易金額小、發股數量少的小額并購交易不斷涌現。為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特征,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并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證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針對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小額交易,推出“小額快速”并購重組審核機制,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議,簡化行政許可,壓縮審核時間。
證監會表示,在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監管,加強對財務顧問、資產評估、審計、法律顧問等中介機構的問責,充分發揮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的作用,強化市場激勵約束機制,加大稽查執法力度,堅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監管效能,深化監管改革,持續研究優化并購重組流程和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同日早些時候,證監會發布關于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適用情形的相關問題與解答,明確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的適用情形與要求。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且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適用“小額快速”審核,證監會受理后直接交并購重組委審議:一是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5億元;二是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10億元。
證監會解釋稱,“累計交易金額”是指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累計發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購買資產而發行的股份。未適用“小額快速”審核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無需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證監會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小額快速”審核:一是募集配套資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現金對價的,或募集配套資金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二是按照“分道制”分類結果屬于審慎審核類別的。
證監會表示,適用“小額快速”審核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以上情況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證監會對符合規范的并購重組“小額快速”項目,界定了適用條件,提高了審核便捷度,并強調了獨立財務顧問需發表相關意見,條理解釋更加明確。同時,監管部門對并購重組過程中的項目大小進行區分執行,一方面延用了審慎原則 ,另一方面能有效合理提升審批流程效率。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