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動機
對于旅行社收取保證金的問題,2017年9月,原國家旅游局印發《關于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的,必須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游客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業賬戶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更不得將收取的出境游保證金挪作他用。
然而,在實踐中,仍有部分旅行社直接收取出境游保證金。
對于旅行社收取保證金以及出現問題后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對話人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邱寶昌
法制網記者 杜曉
法制網實習生 孟婷
記者:有的旅行社由于資金鏈斷裂而無法償還游客交納的保證金,相關人士已經被處理,但是游客的保證金到現在都沒要回來,應該怎么辦?
邱寶昌:這種情況實際上可以起訴。按理說,旅行社與游客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按照合同的規定,旅行社要退還保證金。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于回國之后退還保證金,實際上是違約行為,游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起訴旅行社,由旅行社承擔責任。如果這個旅行社的自然控股人已經被判刑,可以將旅行社和自然人(協議控股人)一起起訴,但是如果沒有可用于賠償的財產,就需要走破產程序。
記者:旅行社在歸還游客保證金時拖延甚至不予歸還,應該如何看待此類問題?
邱寶昌:這其實涉及旅行社是否誠信經營的問題。現在有些旅行社收取保證金,但是有的旅行社過了很長時間才退還保證金。我在10年前就遇到一個相關案例,交了15萬元保證金,兩年了都沒有要回來,所以這就涉及設置保證金合理不合理以及保證金怎么托管的問題。
既然旅行社收取保證金是擔心游客出國之后不回來,那么保證金是否能夠交到一個公共的地方,比如專門提供一個收取保證金的機構或者專門交給某個旅行社,為保證金提供一個專門賬戶,在客觀上進行約束。旅客回來之后能夠立即提走保證金,沒回來的話就無法提取保證金,這樣就能更好地避免保證金糾紛。
記者:旅行社收取游客保證金是否合理?
邱寶昌:我認為,旅行社不應該收取保證金,因為法律上并沒有規定要收取保證金,旅行社應該通過其他措施來避免游客滯留國外的情況發生,而不是通過收保證金的方式。有的保證金根本就沒有起到保證作用,而是成為一些經營者的借口,用保證金來獲取長期利益,所以在保證金收取方面需要有所改革。
記者:出現旅游保證金不能退回的情況,背后的原因何在?
邱寶昌:最主要的原因是有的旅行社將游客交納的保證金挪作他用,因為這筆錢既不需要立即退還也沒有利息,旅行社可以使用三五個月,所以有的旅行社將保證金作為流動資金使用。還有的旅行社想要占有游客的保證金,也就是詐騙;還有的是經營不善,比如旅行社虧損,不能及時退還游客的保證金。
記者:旅客擔心交保證金會在退還上遇到麻煩,旅行社擔心游客不交保證金會惡意滯留國外,這樣的矛盾和困局該怎么解決?
邱寶昌:保證金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如果需要收取的話,需要雙方協商,對保證金進行監管,將保證金存在一個有監管的賬戶中,一旦游客回國,就可以立即取回保證金,而不是受經營者的支配。如果游客沒有回國,那么這筆保證金就不能被取回。需要設計這樣一種監管模式,而不是由旅行社單方面、自由支配游客的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多少才算合理?我認為這需要針對不同游客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設置,需要旅行社在進行服務時對游客情況進行了解。游客滯留國外的情況確實有,但這是極少數情況。旅行社可以針對不同游客進行分級,收取不同金額的保證金,這樣更科學一點。比如,有的游客在國內有穩定工作,家人都在國內,也就出國玩三五天,這種情況收10萬元保證金明顯不合理;如果說有的游客是單身,又有一些其他的反常表現等,可以酌情收取相應保證金。
其實,旅行社說為了避免游客滯留國外而收取保證金,這是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實際上旅行社的動力還是無償占有游客資金。如果保證金的收取能夠得到規范,存放在專門賬戶中,與旅行社無關,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慢慢也就淡化了。
記者:怎樣防范“先交錢,后出游”模式所隱藏的一些風險?
邱寶昌:如果是預付費方式,就不應收取過多的錢。比如去國外旅游,這一條線路要花多少錢,所預付的費用要與實際所花的費用要差不多。比如,本來只需兩萬元的歐洲行,需要預付10萬元,這就沒有必要,顯然不合理、不公平。
旅行社的團費其實就是一種預付方式,因為要訂機票、酒店之類,但是不能收取過高的預付費,游客所預付費用應該與實際消費相一致。
旅游主管部門要對這方面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或者對該不該收保證金進行一些研究,如果必須收,那么就要研究收多少、誰來收、有沒有專用賬戶、怎么返還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