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廣東省人社廳官網發布了《關于全省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廣東省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做了具體安排。
《意見》明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可以辦理內部退養,由企業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并在退養協議中明確。
政策扶持
參加創業培訓最高可補千元
《意見》表示,要推動和規范各地、國有企業監管部門和國有“僵尸企業”履行屬地或主體責任,“一企一策”制訂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實維護好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支持企業內部分流: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標準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同時,促進轉崗就業創業:鼓勵和推動技工院校、各類培訓機構采取“送教進廠”、定向培訓等方式積極參與職工培訓;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此外,支持自主創業:對有創業意愿的職工或失業人員,各地要積極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并按規定最高可給予1000元/人培訓補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資助等政策扶持。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僵尸企業”失業人員,特別是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優先予以幫扶。
內退名單
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意見》明確可實行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困難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后,可以辦理內部退養,由企業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并在退養協議中明確。
職工內部退養期間,雙方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省規定的下限,醫療保險費按當地規定的繳費基數,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上述人員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或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對于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的人員,企業主體消亡時應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過測算并一次性預留出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活費,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意見》同時規定,內部退養人員名單應在企業職工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經濟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意見》要求要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企業有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而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社會保障方面,《意見》要求做好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要將符合規定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相關待遇納入屬地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范圍,為老工傷人員提供穩定的待遇保障。符合救助條件的失業人員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當地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服務程序,將退休人員移交到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員退管活動費標準,做好費用繳交、檔案移交等工作,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移交街道、社區后應該享受的有關待遇。
(責任編輯: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