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了解,12月7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受賄案,認定張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張鴻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個公司或者企業在承攬項目、結算費用、獲取公路建設指標及補助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公司或者企業代表人送給的財物共計216 萬元人民幣。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鴻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鴻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出部分贓款,且在法庭上認罪、悔罪,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張鴻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央視記者 傅琦恩 何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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