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央行網站今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配置人民幣債券資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同步推進相關市場規則逐步統一,人民銀行與證監會、外匯局共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旨在明確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性制度安排,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配置人民幣債券資產。
一、《公告》起草思路
一是堅持法治化原則。將境外機構準入申請從產品調整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機構是市場活動主體和監管對象的基本思路,夯實各方責任義務,便利相關操作。
二是統一準入管理。按照“同一套標準、同一套規則的一個中國債券市場”的原則,統一準入標準,優化入市流程,鼓勵境外機構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我國債券市場。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
三是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收付、匯兌、外匯風險管理等,進一步優化和便利投資資金匯出入,完善資金匯兌和外匯風險管理操作。
四是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操作安排。簡化現行結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總部不再要求提交結算代理協議。允許境外機構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資,推動債券名義持有和多級托管制度落地實施。
五是深化跨部門監管合作。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按照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并通過交易報告制度實現信息與數據互通共享,提升市場透明度,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關于境外機構入市要求。
《公告》明確了境外機構范圍既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主權類機構,也包括在我國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等商業類機構。境外機構入市方式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即主權類機構需向人民銀行提交申請,商業類機構需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申請。境外機構不再以產品名義提交申請,無需逐只產品入市。
(二)關于投資方式及投資范圍。
《公告》規定通過直接入市渠道及債券通渠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無需重復申請,可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時,允許同一境外機構將其在QFII/RQFII項下的債券與根據《公告》所投資的債券在境內進行雙向非交易過戶。
境外機構可投資品種及投資范圍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機構可開展現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等交易。
(三)關于托管結算安排。
《公告》明確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可直接或通過境外托管銀行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內托管銀行進行資產托管。境內托管銀行負責對所托管的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嚴格分開保管,嚴格履行實質性獨立托管職責。這一安排將與結算代理模式并行,境外機構可自行選擇到境內金融基礎設施或通過托管銀行開立債券賬戶。
(四)關于數據報送與交易報告庫要求。
《公告》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及托管銀行涉及債券市場登記、交易、托管、結算的數據報送要求進行明確。通過境內托管銀行進行債券投資的,境內外托管銀行應按時逐級上報境外機構投資者信息和托管結算數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匯總相關信息,并按月向人民銀行、證監會及外匯局報送境外投資者準入、投資展業及運行風險等相關情況。
(五)關于具體實施細則。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相關金融基礎設施將根據《公告》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入市申請材料要求(含取消結算代理協議)、取消交易代理安排、明確交易報告制度等有關要求,以及債券雙向非交易過戶等相關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則,并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后對外發布。
(責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