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廣播電視條例》。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條例》有七章五十三條,較全面的規定了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播放相關的規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播放含有9種類型的內容。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不得播放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保持節目的完整,除在節目自然的間歇外,不得擅自在節目中插播廣告;應當對廣告時間作出明顯提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廣告播出時間比例。>>>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條例》全文。
《湖北省廣播電視條例》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傳輸覆蓋網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
第四章 節目制作和播放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保障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設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使用和保護,節目的制作、播放和傳送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包括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等。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包括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的無線臺站、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監測臺(站)、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廣播電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和相關公共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和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監督舉報和服務投訴制度,及時處理公眾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行業研發、應用網絡信息技術,建設智能化、集約化的廣播電視技術平臺,整合各類傳播形式和節目資源,創新節目內容、業務形態和服務模式,實現平臺、節目、人才、技術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動廣播電視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提高廣播電視服務質量。
第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行業服務、實行自律管理。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對在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傳輸覆蓋網
第十條 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作、播放節目。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十二條 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站。
廣播電視站不得出租、轉讓、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編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專項規劃,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設,加快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與電信網、互聯網的融合發展,推動信息網絡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全省設立統一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實行統一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
已建成的有線廣播電視站、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應當按照規劃與全省統一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城市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統一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公共設施及其他建筑物,其建設主體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廣播電視傳輸覆蓋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已建住宅區、公共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沒有廣播電視傳輸覆蓋配套設施,需要接入廣播電視信號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廣播電視傳輸覆蓋配套設施。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廣播電視設施,并符合國家規定的保護要求。
工程建設暫時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主體應當在施工前十日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并協商制定解決方案。
第十七條 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需要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批準前征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
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在有線電視網絡未通達的地區,個人可以申請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沖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侵占、哄搶、損壞廣播電視設施;不得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
第二十條 利用有線、無線、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服務的單位不得利用所擁有的網絡、頻率或者其他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來源非法的廣播電視信號提供傳送服務;不得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不得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其他節目和信息。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服務的無線臺站經核準使用的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各項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
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傳送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相關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有線電視增值業務服務、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范圍、服務時限和資費標準。
廣播電視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接受依法開辦的各項廣播電視傳送服務。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所提供的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并為用戶查詢消費明細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申請安裝、移裝有線廣播電視接收設施的,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裝機開通。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收視服務期應當順延自開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出現故障,不能在服務協議約定的維修時間內修復的,應當順延收視服務期;屬于廣播電視用戶設備原因的除外。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在用戶收視服務期屆滿前通過手機短信、電視字幕等方式將收視服務期屆滿信息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屆滿后未交費的,應當給予三十日的交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廣播電視傳送服務。
第四章 節目制作和播放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和輿論導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四)宣揚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五)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誹謗、侮辱他人,或者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不得播放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等。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專項資金,遴選體現時代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公益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等進行補助扶持和推介。
鼓勵社會組織依法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投資制作優質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
第三十一條 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
省、設區的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從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視聽節目服務,并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經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包括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與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利用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的,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開播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筑物(構筑物)內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向公眾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布廣告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放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序良俗;應當保持節目的完整,除在節目自然的間歇外,不得擅自在節目中插播廣告;應當對廣告時間作出明顯提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廣告播出時間比例。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作、播放公益性廣告。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節目審查制度,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發現節目中含有違法內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傳送、播放,保存傳送、播放記錄,并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監測平臺建設,負責對各類節目信號的實時監控和預警應急處置。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并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對已經播放的節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期限完整保存。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國家、省和當地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節目,并向社會公開。
對納入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免費節目,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無償傳送,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農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和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促進城鄉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運用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技術手段,做好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覆蓋工程、應急廣播、農村智能廣播和廣播電視直播衛星戶戶通等廣播電視惠民工程,提高農村廣播電視綜合覆蓋率。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拓寬公共服務資金來源渠道。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統一協調、快速高效的應急廣播體系,并將其建設、維護、管理納入當地公共服務范圍。
納入應急廣播體系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以及廣播站、廣播室,按照規定承擔應急廣播公共服務任務,負責應急廣播電視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貧困戶、優撫對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政策。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完善服務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不得侵占、挪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將年度開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情況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考核評價制度,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節目載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擅自開展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經批準的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備案編號的;
(二)向無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以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服務的;
(三)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
有前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依法撤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播整頓或者依法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并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已播放的節目予以保存的;
(三)發現節目中含有非法內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未立即停止傳送、播放,并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和相關公共服務工作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李冬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