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旅游不可抗力連帶責任誰來擔
8月2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有消費者與北京四海順通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準備去馬爾代夫旅行,但在出發前消費者認為當地局勢不穩定,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而旅行社確認為消費者繳納費用已經支付給地接社,機票酒店均不能取消,因此只能返還3000元。在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后,該消費者將旅行社訴至法院。事實上,隨著出境游持續升溫,旅游目的地發生的地震、火山噴發等“不可抗力事件”開始頻繁引發消費者和旅行社間的糾紛。
據了解,上述訴訟中,一審法院判決旅行社返還3000元,而后,原告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雖然本案二審尚未宣判,但由此也展開了業界有關旅游行前退款標準如何界定的討論。據市一中院介紹,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審理的重點主要在旅行社對于消費者支付的旅行團費是否已經實際支出;馬爾代夫的局勢是否對消費者旅游出行構成實質影響;由于消費者未實際出行,故旅行社扣除相關管理費用后,對剩余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部返還。對此,原告主張馬爾代夫局勢緊張,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故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合同約定退還全額費用。另一方面,旅行社則主張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消費者原定出行時間早于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對馬爾代夫提出旅游預警信息的時間,故屬于消費者自行解除合同。
北京商報記者獲悉,我國現行《旅游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旅游者同意變更行程,旅游費用則多退少補;如果造成滯留,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有法律專家認為,所謂“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衡量一項因素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且能否成為免責事由,還需要法院進一步判定。“我國現行《旅游法》中提出‘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其中,‘必要費用’往往成為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爭議焦點,因為旅行社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必要費用’已經發生。”該法律專家舉例稱,比如與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接待費用一般是月度或季度結算,游客退團時雖未支付,但將來仍需要支付;出境旅游的,相關地接服務系境外履行,相關材料如合同、確認單等也系境外形成,按中國法律規定需要經過公證、認證手續,外文的還要提供中文譯本,舉證成本和難度都很大。
更多精彩內容,請點擊進入文化產業頻道>>>>>
(責任編輯:
邵希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