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線旅游平臺新立法勢在必行
在“互聯網+”的背景下,旅游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預定出行方式、住店食宿和安排行程的越來越多,特別是移動端和支付方式的普及,在線平臺因其高效性和便捷性已經成為旅游主要渠道之一。
目前市場上在線旅游平臺主要分為幾大類:一是以攜程為代表的OTA服務類,二是以飛豬為代表的OTP平臺類,三是以馬蜂窩為代表的UGC分享與個性化服務類。
傳統OTA平臺模式,平臺經營者本身具有雙重身份,線下具備旅行社資質,除了自營旅游業務外,還通過平臺將其他平臺內經營者、供應商等涵蓋在內。新型的OTP平臺則不同,線下并不具備旅行社資質,平臺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在旅游活動中擔任“中間人”。這類平臺對外宣稱自己僅為“平臺”,并非是傳統旅游行業的服務主體。在實踐中,此類平臺經營者,通過聯系供應商、旅行組織以及旅行者,規劃旅行活動,實際從事的就是旅行社性質的服務。不過,目前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現有法律法規對此類平臺性質尚未有明確規范。這就導致此類平臺在組織旅行服務時缺乏資質,忽略對供應商、平臺內經營者、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者的審核與管理,缺乏對旅游預警、救助、保險、供應商行為、應急預案、信息安全等平臺主體責任的法律義務。特別是在旅游管理中,因為OTP平臺并非旅行社,監管部門無法按照旅游法律體系標準去做到有效監管,導致旅游事故、旅游者投訴和相關糾紛時有發生。
UGC的平臺中,一些商業宣傳的內容以用戶制作和分享的方式向公眾展現,讓旅游者發生認知上的混淆,無法分清哪些屬于商業廣告,哪些屬于用戶分享,非法拼團、虛假宣傳、濫用大數據營銷、植入式廣告等非法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旅游線路和服務內容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旅游者身陷險地。
在線旅游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旅游活動組織者,為規避監管,通過微信群、貼吧、微博群等方式組織旅游者出行。此類旅游活動既缺乏安全措施保障,又無法確保旅游者合法權益,很多驢友涉險事件大都源自此類特殊在線旅游組織形態,一旦出現問題,在事后救助方面也會出現大麻煩。此時,互聯網平臺并非是旅游業態的平臺,其相關責任承擔缺乏法律明確規定。
即便是在傳統OTA領域,也廣泛存在諸如退改簽騙局、酒店預訂不透明、濫用房卡房、用戶信息泄露、旅游者維權困難和低價團等情況。可見,旅游行業在互聯網融合的同時,也衍生出大量新問題。對于這些新情況,監管部門在管理權限、執法類型、管轄范圍、監管類型等諸多方面已經受到新技術和新應用的挑戰,亟待加強新法出臺加以解決。
尤其是在管轄方面,傳統屬地管理已經無法實現有效監管。大部分在線旅游平臺在網民協議中,都將管轄權納入到平臺所在地,這就導致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旅游者事后維權和司法訴訟管轄等問題都變得困難重重。互聯網新業態使得服務和管轄關系變得更加復雜,這也需要新的立法從互聯網的角度加以特別規范。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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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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