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向未來】
人工智能寫的詩受不受版權保護?大數據的所有權歸數據個人,還是收集數據方?胚胎干細胞研究的知識產權是否需要和干細胞提供者分享?新的商業模式究竟能不能申請專利?新一輪科技革命帶來的巨大變化,讓各國知識產權管理和戰略制定面臨著新挑戰。今年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發布十周年。站在新的歷史時點上,準確把握新技術和新業態發展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提出的新需求,應對新技術和新業態發展帶來的新挑戰,對提升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與治理能力至關重要。
A 新技術、新業態發展帶來新問題
首先,新技術不斷涌現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呈擴大趨勢。物質、生命和大數據等領域一些重大原創性突破正在開辟新方向,顛覆性技術創新正在催生新業態。
大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迫在眉睫。目前,雖然我國已對“數據存儲和管理”、“處理和分析的數據形成成果之后進行數據的應用”這兩方面內容實施了著作權保護,并通過專利、商標等對大數據的其他環節進行了保護。但仍有大量數據不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之內。圍繞大數據的所有權,不斷引發出數據隱私、數據安全及數據權屬等問題。
人工智能創造物能否受著作權保護引發熱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傾向于將該問題交由各國國內立法自行處理,并沒有打算以公約的形式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版權問題進行統一規定。迄今,除了日本在《知識財產推進計劃2016》中提及要給予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人工智能創作物以知識產權保護外,幾乎沒有國家在制度上回應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問題。鑒于我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相關技術已經步入世界前列,有必要根據自身情況開展探索,在立法和政策層面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版權問題作出回應。
生物技術領域特別是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可專利性問題備受關注。近些年,我國已經投入了巨額資金和資源開展干細胞技術研發活動,但關于人胚胎干細胞技術的保護現狀卻不容樂觀。由于受倫理約束、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我國干細胞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很多干細胞技術不能得到知識產權保護。
新一代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亟須明確。網絡購物、網絡支付平臺、共享單車等多種類型的新一代商業模式不斷涌現,但我國尚未明確規定商業模式屬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由于商業活動的模式無法通過有形形式予以復制并為大眾所認知,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抄襲”,因此當前企業只能通過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其商業模式進行零散的保護。商業模式能否作為一種智力成果進行保護,亟待予以明確。
其次,人工智能技術引發對知識產權管理基本制度的變革需求。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基本是建立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兩個公約基礎之上。這兩個公約的基本內容成型于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是適用于電氣時代的國家的知識產權基本制度,主要涵蓋了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已經難以適應信息網絡與人工智能時代新技術、新業態發展的需求。諸如:數量龐大且快速增長的專利申請、商標申請與有限的專利審查資源、商標審查資源之間的矛盾;“分段式”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產品市場應用之間的矛盾;科技迭代加速發展與發明專利授權周期漫長之間的矛盾;科技快速發展與發明專利申請18個月延期公開之間的矛盾;等等。
再次,會聚技術發展要求聚焦領域加強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會聚技術是跨學科、跨主體、跨部門生產的應用型新知識,不僅加速了不同科學共同體的深度整合和精細分化,還使得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邊界日益模糊,變革突破的能量不斷積蓄。會聚技術為“跨界”創造統一框架、范式或者創新生態系統,形成新的路徑、機會和前沿。以能源互聯網技術為例,它是一個能源、設備、信息、經濟深度融合的系統,是物理空間、能源空間、信息空間乃至社會空間耦合的多域、多層次耦合的混雜大系統。無論是現有的能源企業、相關的設備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綜合能源服務商,甚至是普通的能源消費者,都將可能是能源互聯網的參與者和投資者。相應地,能源互聯網領域的專利保護、大數據權屬和商業模式創新等等,需要多層次、多主體、多維度圍繞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等方面形成系統性戰略規劃。會聚技術促使知識產權的競爭方式由寡頭式逐漸轉變為聯盟式,聚焦領域加強系統性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將是適應競爭方式變革的必然趨勢。
B 現有知識產權戰略呈現滯后性
新技術新業態提出知識產權制度變革的新需求,然而,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戰略表現出不適應變革需求的滯后性。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對科技創新的新內容做出快速反應。例如,在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應該保護什么、怎么保護以及保護的市場范圍等方面,當前的知識產權戰略仍為空白。又如,信息網絡技術支撐商業模式創新的迭代速度加快,保護需求時效性加強,但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跟不上其更新速度,容易產生無序競爭。最典型的案例是共享單車。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工具的集成運用不足。會聚技術和融通創新的發展,導致很多問題在本質上都有多個維度,但是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并沒有旨在解決這些多維度問題,仍分別聚焦于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同時,會聚技術和融通創新的發展,使企業間的競爭變為陣營式競爭,如何在陣營內部的創新組織間分配利益和促進知識溢出、如何對各個陣營進行制衡以防止市場壟斷的出現,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面臨的新挑戰。
第三,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激勵的落實不到位。由于當前的有關制度針對科研機構或大學的知識產權采用了與有形財產相同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知識產權轉化應用仍然存在制度障礙。關于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成果轉化是“先轉化、后確權”還是“先確權、后轉化”,依然有爭議。
第四,過度分散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造成了國內幾乎沒有針對重要領域的系統性的知識產權戰略。很長時期內,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分散于知識產權、工商、版權、農業(林業)、文化、海關、公安等多個部門。國務院機構改革后,除版權外,實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和商標等工業產權的管理職能合一。但是,與新技術新業態所帶來的知識產權與產業、技術、貿易等管理職能結合的系統性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當前,迫切需要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部門、管理部門和保護部門間的協同,針對新興戰略領域如人工智能、能源互聯網等,綜合國際競爭、產業結構、社會發展等多個視角,制定系統性的領域知識產權戰略規劃。
C 探索建立適應新技術革命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
強化針對領域的知識產權戰略設計。逐步增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保護,當前要盡快制定互聯網、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領域的知識產權戰略。改進新興技術領域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探索對集成技術創新或二次創新實行“快授權(注冊)、短保護”政策。
加強知識產權治理的協同機制設計。強化管理部門與行業協會或領頭企業的溝通,及時對新事物進行跟蹤了解,掌握行業發展動態與技術前沿,以創新發展為目標,平衡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各類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共同商討應對新問題的管理與保護機制。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
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方案,從國家層面將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了進一步整合。建議盡快界定權責,明晰職能,使新的管理體制盡快確立,負起責任。同時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管理創新。
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強化行業協會在知識產權聯合創造、協同運用、合力保護、共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高校和科研院所強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面向行業協會、高校和科研機構深入開展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建立訂單式發明、投放式創新的專利協同運用機制。培育建設一批產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充分利用新技術,提升知識產權管理運用的能力與水平。進一步優化和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力求為我國公民和企業充分、有效地利用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提供更多地便利。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提高知識產權審查效率和質量。探索使用區塊鏈等新技術提高知識產權確權效率,降低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成本。
(作者:溫珂,系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李振國,系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侯貝貝,系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實習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