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6日訊 為健全文物合法流通交易體制機制,促進文物市場活躍有序發展,國家文物局近日批復了江蘇省文物局上報的《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明確,2019年1月起將在江蘇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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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實施辦法規定,江蘇省文物局總體協調實施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文物流通領域試點工作,并開展南京市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蘇州市文物局負責協調實施蘇州市文物購銷領域試點工作,選擇有條件的古玩城在試點期間授予文物商店資質,并開展蘇州市文物購銷標的備案工作。南京博物院為南京市文物拍賣領域文物登記單位,并負責建立文物登記交易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蘇州市文物鑒定評估服務中心為蘇州市文物購銷領域文物登記單位。兩單位具體開展文物登記工作。
以下為政策原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地探索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注冊地在南京市的文物拍賣企業的文物拍賣經營行為,工商注冊地在蘇州市的文物商店的文物購銷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是指文物經營主體自愿申報登記擬交易的文物標的;文物登記單位鑒定申報登記的文物標的是否屬于文物、是否可交易,并分類進行登記;文物行政部門依據文物登記單位意見依法開展文物流通活動全流程監管;文物收藏者和社會公眾便利了解登記交易文物基本信息等系列工作機制。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指導試點工作開展,保障試點工作經費,檢查試點工作情況。
江蘇省文物局總體協調實施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文物流通領域試點工作,并開展南京市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工作。蘇州市文物局負責協調實施蘇州市文物購銷領域試點工作,選擇有條件的古玩城在試點期間授予文物商店資質,并開展蘇州市文物購銷標的備案工作。
南京博物院為南京市文物拍賣領域文物登記單位,并負責建立文物登記交易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蘇州市文物鑒定評估服務中心為蘇州市文物購銷領域文物登記單位。兩單位具體開展文物登記工作。
第五條 試點工作遵循依法實施、權責一致、創新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通過探索構建文物流通領域以登記交易為中心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完善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機制。
第六條 工商注冊地為南京市的文物拍賣企業,對擬拍賣文物標的進行初步鑒定后,通過系統提出文物拍賣標的登記及審核申請,提交申報信息。
南京博物院完成對申請主體和申報信息的形式審查后,與文物拍賣企業協商確定文物拍賣標的實物鑒定時間和地點。
第七條 工商注冊地為蘇州市的文物商店,對擬銷售文物標的進行初步鑒定后,通過系統提出文物銷售標的登記申請,并提交申報信息。
蘇州市文物鑒定評估服務中心完成對申請主體和申報信息的形式審查后,與文物商店協商確定文物購銷標的實物鑒定時間和地點。
第八條 文物經營主體應當配合文物登記單位開展文物標的實物鑒定工作。
文物登記單位開展文物標的實物鑒定工作,每類別應當組織2名以上專業人員參加并共同開展鑒定、登記工作。
第九條 文物登記單位開展實物鑒定后,將文物標的分為以下三類進行登記:
。ㄒ唬┛山灰孜奈铩V覆辉凇敖菇灰孜奈镏笇阅夸洝薄ⅰ爸袊槐I(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外國被盜文物數據庫”、“被盜文物案件市場警示公告”范圍內的文物。
(二)不可交易文物。指在“禁止交易文物指導性目錄”、“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外國被盜文物數據庫”、“被盜文物案件市場警示公告”范圍內的文物。
(三)非文物。指1949年(不含)以后生產、制作的一般性藝術品、工藝美術品;1949年(不含)以后形成的一般性文獻資料和生產生活實物;1966年(不含)以后少數民族生產、制作的一般性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和生產生活實物。
第十條 文物登記單位按照文物標的登記分類,對企業申報的可交易文物和不可交易文物的信息進行記錄,記錄信息內容包括:經營企業、委托人、名稱、年代、作者、類別、數量、尺寸、照片等。
第十一條 江蘇省文物局、蘇州市文物局和文物登記單位按各自權限對可交易文物、不可交易文物的登記分類和記錄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文物經營主體可以在系統中提交申請承諾書后,查看本企業申報的可交易文物和不可交易文物的相關信息。
文物登記單位通過系統對本機構登記的可交易文物的名稱、編號等基本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江蘇省文物局于文物登記單位做出登記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在系統中做出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批復。
文物拍賣企業需要場次批復文件的,可于文物拍賣會舉辦前,對已登記的可交易文物向江蘇省文物局提出申請。江蘇省文物局進行形式審查后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 文物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填報文物拍賣記錄。
文物商店應當在銷售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填報文物購銷記錄。
第十五條 登記活動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具體影響。文物登記單位不接受文物經營主體對文物標的登記分類意見和文物記錄信息內容提出的異議。
文物經營主體對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文物購銷標的備案和文物經營活動監管工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江蘇省文物局、蘇州市文物局依據文物經營主體文物標的登記申請情況、文物拍賣、購銷記錄備案情況和開展文物經營活動情況,對文物經營主體的專業鑒定能力、誠信和守法經營情況進行評估,建立文物經營主體紅黑名單。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