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1日訊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中明確指出,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人取得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準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款修改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發現,修改后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刪除了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過程中需要申請人持相關文件前往現場辦理的規定,確保通過網絡辦理相關審批不存在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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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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