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商業標志權益、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等合法權益保護,完善電商平臺侵權認定規則,積極促進智力成果流轉應用。
意見指出要立足各類案件特點,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其中,意見指出要根據不同作品的特點,妥善把握作品獨創性判斷標準。妥善處理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與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的關系,統籌兼顧創作者、傳播者、商業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好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系,促進文化創新和業態發展。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電子競技傳播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促進新興業態規范發展。加強著作權訴訟維權模式問題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當牟利行為。
意見還對知識產權維權成本、知識產權訴訟周期、不誠信訴訟行為等突出問題的解決辦法提出了方向,并要求健全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深入推行“三合一”審判機制、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等體制機制建設。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是意見全文:
法發〔2020〕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力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僅是我國遵守國際規則、履行國際承諾的客觀需要,更是我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內在要求。要充分認識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大局的出發點和目標定位,為創新型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現就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運用司法救濟和制裁措施,完善知識產權訴訟程序,健全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有效遏制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立足各類案件特點,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2.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制定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規范專利審查行為,促進專利授權質量提升;加強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強度與其技術貢獻程度相適應,推動科技進步和創新,充分發揮科技在引領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支撐和驅動作用。加強藥品專利司法保護研究,激發藥品研發創新動力,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3.加強商業標志權益保護。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標權案件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強商標標志的識別度和區分度。充分運用法律規則,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空間內作出有效規制惡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的解釋,促進商標申請注冊秩序正常化和規范化。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結合眾所周知的馳名事實,依法減輕商標權人對于商標馳名的舉證負擔。加強地理標志保護,依法妥善處理地理標志與普通商標的權利沖突。
4.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根據不同作品的特點,妥善把握作品獨創性判斷標準。妥善處理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與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的關系,統籌兼顧創作者、傳播者、商業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好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系,促進文化創新和業態發展。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電子競技傳播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促進新興業態規范發展。加強著作權訴訟維權模式問題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當牟利行為。
5.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正確把握侵害商業秘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合理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依法減輕權利人的維權負擔。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認定標準,規范重大損失計算范圍和方法,為減輕商業損害或者重新保障安全所產生的合理補救成本,可以作為認定刑事案件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依據。加強保密商務信息等商業秘密保護,保障企業公平競爭、人才合理流動,促進科技創新。
6.完善電商平臺侵權認定規則。加強打擊和整治網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有效回應權利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維權訴求。完善“通知-刪除”等在內的電商平臺治理規則,暢通權利人網絡維權渠道。妥善審理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糾紛和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既要依法免除錯誤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責任,督促和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又要追究濫用權利、惡意投訴等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7.積極促進智力成果流轉應用。依法妥善審理知識產權智力成果流轉、轉化、應用過程中的糾紛,秉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交易成本的精神,合理界定智力成果從創造到應用各環節的法律關系、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依法準確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有效保護職務發明人的產權權利,保障研發人員獲得獎金和專利實施報酬的合法權益。
8.依法懲治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落實庭審實質化要求,完善鑒定程序,規范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界限,強化罰金刑的適用,對以盜竊、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有效發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
9.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利。依法妥善審理因國際貿易、外商投資等引發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依法簡化公證認證程序,進一步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增強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
三、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司法保護實際效果
10.切實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妨礙排除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拓寬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途徑,準確把握電子數據規則的適用,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證據保全、調查取證申請,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11.大力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積極開展繁簡分流試點工作,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深化知識產權裁判方式改革,實現專利商標民事、行政程序的無縫對接,防止循環訴訟。嚴格依法掌握委托鑒定、中止訴訟、發回重審等審查標準,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依法支持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申請,為裁判的及時執行創造條件。
12.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充分運用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臺、侵權人網站或上市文件顯示的相關數據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綜合考慮知識產權市場價值、侵權人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對于情節嚴重的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賠償數額,依法沒收、銷毀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權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13.依法制止不誠信訴訟行為。妥善審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依法支持包括律師費等合理支出在內的損害賠償請求。強化知識產權管轄糾紛的規則指引,規制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濫用管轄權異議等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研究將違反法院令狀、偽造證據、惡意訴訟等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人納入全國征信系統。
14.有效執行知識產權司法裁判。結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全面優化知識產權案件執行管轄規則。研究完善行為保全和行為執行工作機制。制定知識產權裁判執行實施計劃和工作指南,充分運用信息化網絡查控、失信聯合信用懲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執行力度,確保知識產權裁判得以有效執行。
四、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提高司法保護整體效能
15.健全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根據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規律和趨勢,研究完善專門法院設置,優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法院布局,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準,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
16.深入推行“三合一”審判機制。建立和完善與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三合一”審判機制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把握不同訴訟程序證明標準的差異,依法對待在先關聯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
17.不斷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適當擴大技術調查人員的來源,充實全國法院技術調查人才庫,建立健全技術調查人才共享機制。構建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技術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活動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中立性、客觀性、科學性。
18.加強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工作。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多位一體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體系,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指引作用,促進裁判規則統一。
19.依托四大平臺落實審判公開。充分利用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豐富“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內容,擴大對外宣傳效果,增進社會各界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了解、認同、尊重和信任。
20.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多邊體系建設,共同推動相關國際新規則創制。加強與國外司法、研究、實務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研討交流活動,加大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的翻譯推介工作,擴大中國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五、加強溝通協調工作,形成知識產權保護整體合力
21.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知識產權糾紛的多渠道化解,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試點,充分發揮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引領、推動作用,提升解決糾紛的整體效能。
22.優化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司法程序中的溝通協調,加強與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版權、海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銜接,推動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合力。
23.建立信息溝通協調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知識產權大數據分析工具運用常態化,提高綜合研判和決策水平。
六、加強審判基礎建設,有力支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24.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完善員額法官借調交流機制,積極推動選派優秀法官助理到下級法院掛職,遴選優秀法官到上級法院任職,實現知識產權人才的交流共享。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備,打造“審、助、書”配置齊全、技術調查官有效補充的專業審判隊伍。
25.加強專門法院法庭基礎建設。加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和各地知識產權法院、法庭建設,加強專業審判機構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辦公場所、活動經費等方面的保障,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堅實的人力和物質基礎。
26.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建設。加強知識產權司法裝備現代化、智能化建設,積極推進跨區域的知識產權遠程訴訟平臺建設。大力推進網上立案、網上證據交換、電子送達、在線開庭、智能語音識別、電子歸檔、移動微法院等信息化技術的普及應用,支持全流程審判業務網上辦理,提高司法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加強對電子卷宗、裁判文書、審判信息等的深度應用,充分利用司法大數據提供智能服務和精準決策。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