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8日訊 近日,中國人大網公布《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文,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旨在推動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戰略銜接,為后續鄉村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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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分十一章,分別包括總則、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十六條。
在文化傳承方面,《草案》明確,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破除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建設誠信鄉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采取措施保護、傳承和發展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弘揚傳統建造智慧,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整體性保護農村文化生態,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耕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積極有序發展鄉村旅游、鄉村體育產業。
《草案》進一步提出,要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演變趨勢等,規劃先行、注重特色、分類實施、有序推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鼓勵培育鄉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工商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以下為政策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傳承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揮鄉村在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給、保護生態和環境、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增進鄉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制定本法。
第二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條 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第四條 鄉村振興的總目標是農業農村現代化,在實現全面小康的基礎上,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
第五條 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各級黨委、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采取措施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城鄉
融合發展。
第六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第七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工作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切實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走共同富裕道路;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牢固樹立和踐行生態文明思想,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促進綠色發展;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演變趨勢等,規劃先行、注重特色、分類實施、有序推進。
第八條 國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是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在促進鄉村振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農戶生產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域,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培育提升農產品品牌,推動農業對外開放,實現農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流通、儲備體系,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十五條 國家嚴格保護耕地,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保護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農用地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強化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源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以企業為主體,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
品加工、綠色投入品等領域創新,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制度,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造能力。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于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農民合作社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農機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農機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 國家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村創業園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鄉村旅游重點村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扶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利用電子商務推動農村商業組織數字化變革,發展農村商業,建立健全農村現代市場體系,擴大和提升農村消費。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
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發展國家禁止發展的產業。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興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多種形式的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為本集體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農民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涉農企業、電商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農業經營主體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和供銷合作社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推進農村基礎教育,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保障和改善鄉村學校教師待遇,采取公費師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提高鄉村教育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社會地位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培育鄉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大力培育農業科技、科普、推廣、經營管理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社會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完善返鄉入鄉創新創業扶持政策,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社會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社會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傳承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民思想政治教育和農村思想道德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提升農民精神風貌。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豐富農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破除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建設誠信鄉村,普及科學知識,培育文
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
視和視聽網絡,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傳承和發展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弘揚傳統建造智慧,保護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整體性保護農村文化生態,挖掘優秀農耕文化的深厚內涵,發揮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眾、淳化民風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范,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耕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積極有序發展鄉村旅
游、鄉村體育產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和標準化清潔化生產,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鄉村濕地和退化草原保護修復,開展鄉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進鄉村綠化美化,優化鄉村環境,實現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級組織、運營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機制,推進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提升,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推廣衛生廁所,改善村容村貌,建設生態宜居的農
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體系,促進農村住房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統籌協調農村住房建設許可審批工作,支持鄉鎮政府充實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力量,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
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改善農村住房條件、居住環境和設施。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對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采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
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時限和區域,視所在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情況,可以劃定種植業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
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議事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村級重大事項應當依法按程序作出決議,所作決議及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一條 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發揮黨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領導作用,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應當接受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村黨組織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
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
農村基層黨組織依法組織農民參與產業發展,協調農民、集體、市場主體等方面利益關系,切實維護大多數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二條 加強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加強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和監督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和發展壯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群眾組織建設,支持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農村社會組織在團結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加強鄉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依法完善農村糾紛調處機制,推進鄉村綜合治理和鄉村法治建設。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干部充實到地方各級黨政班子,把優秀干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采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干
部,落實相關待遇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村機構,加強鄉鎮領導班子和農村基層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選拔優秀人才到鄉村工作,健全農村基層服務體系。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八條 國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城鄉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統籌規劃,整體考慮城鎮和鄉村發展,統籌謀劃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編制村莊規劃,結合村莊實際,分類推進村莊建設。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內的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廣播電視傳輸、消防、防洪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形成城鄉聯通的道路網絡,保障鄉村發展用電、用氣等能源需求,
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一條 國家逐步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公共教育、就業服務、
醫療、文化、體育、養老、育幼、運輸服務等資源向農村傾斜。
國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統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支持農民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及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五十三條 國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前提。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
務。
國家鼓勵工商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國家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國家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提質增效、綠色生態導向,構建符合相關國際規則的農業補貼政策體系,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效。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主要用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高標準農田和鄉鎮、村莊公共設施等。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鼓勵以省為單位統籌設立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出資引導、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以直投或者參股子基金的方式支持鄉村產業技術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鄉村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一條 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二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發揮期貨市場作用,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建立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農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加大商業銀行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強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四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根據需要擴大覆蓋面、適當增加保險和保費補貼品種,提升風險應對水平。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政策性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振興的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鄉村產業,不得擅自用于銷售型商品住房開發。鼓勵依托公共資源交易
共平臺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承擔促進鄉村振興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以適當方式考核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
要內容。
第六十七條 因地制宜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級以下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各級審計、財政、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鄉村振興資金安全和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有違反國家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鄉村振興的地方性法規。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