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8日訊(記者 魏金金)為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管理,加強商標權益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特色產業發展,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修改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修改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悉,現行《辦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在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加強商標權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經過多年實踐,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在運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一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餐飲類含地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因使用不當導致的輿情事件頻發,尤其是“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等維權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亟需明確其注冊要求和權利行使邊界,并增強注冊人的管理職責;二是不能滿足特色產業集群式發展的實際需要,需進一步健全完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制度,促進產業發展,提升保護水平;三是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力度仍顯不足,規制侵權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薄弱。
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規章修改工作,并在“潼關肉夾饃”商標等輿情事件發生后,加快推進,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總結事件中反應的主要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條款。期間經多次討論,逐漸完善辦法內容,形成征求意見稿。
修訂后的《征求意見稿》共35條。其中,修改合并13條規定、新增21條規定。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修改規章名稱完善立法宗旨,進一步規范申請注冊行為,強化對注冊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增加含地名商標的注冊和正當使用規定,促進商標運用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完善行政保護強化處罰措施等。
其中,在“增加含地名商標的注冊和正當使用規定”內容板塊,修訂后的《征求意見稿》在第八、二十一至二十四條做了具體說明。明確除地理標志外,地名作為組成部分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標志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標志,不得注冊。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由地名和商品名稱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顯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應當與商標中的商品名稱一致或者密切相關,商品的聲譽與地名密切關聯。對下列以事實描述方式正當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含有的地名的行為,其商標的注冊人無權阻止:(一)在店鋪招牌中使用客觀表明地域來源;(二)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裝袋等使用表明產品及其原料的產地;(四)其他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他人以事實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單、櫥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飲類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稱,屬于正當使用行為,其商標的注冊人無權阻止。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稱,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團體、協會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注冊除地理標志外的集體商標。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以及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申請證明商標和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的證明材料。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按照《征求意見稿》提出的要求,除地理標志外,地名作為組成部分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標志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標志,不得注冊。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由地名和商品名稱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顯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應當與商標中的商品名稱一致或者密切相關,商品的聲譽與地名密切關聯。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