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危機后,國際貿易經歷了結構上的調整和方式上的轉變,主要表現為:內容貿易成為全球分工的新主題,貿易的數字化開辟了國際經濟角逐的新領域,數字貿易已成為當前及未來國際貿易中最具活力和增長潛力的一股力量。
數字貿易的實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商品、服務以及數字化產品的交易,但都以數據技術為支撐。與任何由技術變革引發的新的經濟增長類似,數字貿易增長突飛猛進,也源于技術進步使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有了進一步降低的空間。國際貿易的本質,就是將生產的位置從最終產品的消費或中間品的使用環節分離出來的過程,這個分離的過程實際上還應細分為時間上的分離和空間上的分離。相應地,國際貿易交易成本就應該包括生產與消費或使用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離的成本。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平臺經濟呈現新的面貌,同時也助推了服務商品化的趨勢,兩者分別降低了生產與消費或使用在空間和時間上分離的成本,進而推動了數字貿易的發展。數字貿易正在重塑行業、消解地理界線、拓展國際交往的內容,甚至重新定義商業的內涵。
數字貿易本身呈現出一系列新特征,主要包括網絡空間對現實世界的模擬和部分超越、個體參與、“去中介化”和數據驅動等。理解這些特征至關重要,因為各個國家順應這些特征的意愿,以及對相關能力的準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一國數字貿易發展的速度和水平。同時,這些新特征也給國際國內的監管和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例如,因為網絡空間與現實世界不能無縫對接,所以現代經濟的治理有效性在虛擬空間遭遇挑戰;個體參與使得隱私保護變得更加重要;“去中介化”產生了政府與企業重新分配監管權限的需要;數據驅動則凸顯了跨境數據流動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對跨境數據流動的限制也對企業的國際化發展產生影響。
一系列復雜的情況加大了各個國家和地區在監管上的難度。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保護個人隱私與促進跨境數據流動之間的平衡問題。不同國家出臺的國內數據監管法令、國際隱私保護工具【亞太經合組織(APEC)隱私框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隱私保護與個人數據跨國流通指南》等】,以及貿易協定中的數據流動規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美墨加協定》(USMCA)等】,處處體現著這種考量。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其規定個人數據可以從歐洲轉移出去,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數據保護水平的充分性證明,或具有適當的保障措施,包括具有約束力的公司規則、標準數據保護條款、經核準的行為守則和認證機制等。還要看到,確定隱私的邊界絕非易事,隱私保護的標準與一國的文化和價值觀有關,這就導致各國對于隱私的理解很難達成共識,各國進行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管也就缺乏統一的標準,難以順暢對接。這些情況顯然對數字貿易的更好發展形成障礙。
數字貿易的發展勢不可擋,對其帶來的挑戰也沒有簡單的解決方案。對此,各國應積極采取行動,妥善處理分歧,共同為數字貿易的發展打造適宜的制度環境。
就我國而言,首先,應提高數據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既要正視跨境數據流動監管對于保護隱私安全的重要性,又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對數據進行分類監管,盡快確定“重要數據”的范圍,逐步適度放松對商業數據的跨境流動限制,同時強化企業在個人隱私和安全保護上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切實增強應對數字經濟發展的實力。重視知識產權和技術研發;推動相關教育和技能培訓改革,把握住人力資本儲備這個決定未來數字經濟競爭力的關鍵,在資金和人才認證標準等方面提供適當的支持;加強信息與通訊、海關、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夯實數字貿易發展的物質基礎。再次,以更加積極和開放的心態參與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制定。共同研究數字經濟的稅收機制;完善國際執法互助體系建設,為跨境數據流動提供必要的執法保障;等等。(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 陳紅娜)
(責任編輯: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