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七大新興產業 淡化盈利指標
CDR新政落地 發行體制迎重大突破
中國股票市場發行制度改革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宣布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試點。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在支持創新驅動戰略方面,此次試點在新股發行制度上實現了重大突破,也將為國內市場帶來更多優質的上市公司資源。
《若干意見》提出,遵循服務國家戰略、堅持依法合規、穩步有序推進和切實防控風險的四項原則,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此舉旨在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助力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升。
對于試點企業的選取標準,《若干意見》明確,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
在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將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在發行方式上,符合試點條件的紅籌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境內上市融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也可以選擇發行股票。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內企業,可以直接在境內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此外,本次試點還對投資者保護作出了專門安排,加強對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在試點企業實現盈利前,上述人員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為了配合試點工作的開展,3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和《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修改內容來看,本次修改旨在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為本次試點掃除法律上的障礙。
試點文件發布后,滬深交易所均第一時間表態,全力支持創新企業境內上市。上交所表示,已經對境外注冊的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的制度和業務安排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下一步將盡快制定創新企業上市和交易的相關業務規則,明確相關業務安排。深交所表示,對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工作已經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充分準備,下一步將認真制定完善試點相關配套制度,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對于本次試點以及發行制度的修改,業內人士給出了高度評價。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試點辦法淡化盈利指標,淡化凈利潤指標,強化營收、營收增長速度、行業地位指標,這是一個重大信號,表明原來的工業版本、以大為美,重視企業盈利能力和水平的IPO觀念將迎來重大突破。同時,資本市場對創新企業開啟了新的大門,創新企業將通過新的通道在境內上市。
國務院參事室研究員、銀河證券前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表示,以前的科技企業在發展初期都有很多外國資本,像阿里巴巴、騰訊、百度、新浪等,很多的初期股權融資、風險投資都來自于海外資本。在過去的規定下,這些企業選擇海外上市,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它們有國外資本。現在有CDR這樣的方式來允許這些公司回到中國的證券市場上來,這是對過去證券規則的一個突破,也是中國金融市場開放的一個新舉措。
她表示,這些公司主要的經營、生產、商業活動都在國內,它們的回歸將給國內市場帶來很多新的、有成長性的、優質的上市公司資源,由此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記者 吳黎華 實習生 李爽
(責任編輯: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