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官網發布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通知指出,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區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帶和消浪林帶,為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通知稱,風電場建設應當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集電線路等,禁止占用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核準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續的風電場項目,要重新合理優化選址和建設方案,加強生態影響分析和評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避讓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區域。
通知表示,風電場施工和檢修道路,應盡可能利用現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風電場道路原則上不得改變現有道路性質。風電場新建配套道路應與風電場一同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風電場配套道路要嚴格控制道路寬度,提高標準,合理建設排水溝、過水涵洞、擋土墻等設施;嚴格按照設計規范施工,禁止強推強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廢棄砂石任意放置和隨意滾落,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措施。吊裝平臺、施工道路、棄渣場、集電線路等臨時占用林地的,應在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及時恢復植被。
通知強調,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與本地區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和核準工作的銜接,提前介入測風選址工作,指導建設單位避讓生態脆弱區和生態敏感區;定期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風電場項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報批、以其他名義騙取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野蠻施工破壞林地、林木,未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弄虛作假騙取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風電場項目,要依法追責。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