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虛構或篡改關注度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互聯網直播營銷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本報北京11月15日訊 記者侯建斌 近年來,直播帶貨在飛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對其的詬病如影隨形:虛假宣傳、質量低劣、售后無門……
如今,直播帶貨將迎來強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對外發布《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作出具體規范。
《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業務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信用評價、數據安全等機制。
《征求意見稿》要求,直播營銷平臺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防范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關注和點擊數量、營銷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重點直播間運營者采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措施。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高風險行為采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犯罪或破壞公序良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還對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作出規范,明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侮辱、誹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責任編輯:符仲明)